江西九江,女子新婚第一晚,丈夫提出AA制,女子很愤怒,质问丈夫:怀胎10个月,你是不是也要怀5个月?孩子的姓也AA吗?可婚结了,女子也只能接受。多年后,女子的公公有一个购房指标,丈夫让女子购买,说房子归她,没想到,女子花了68万把房子买下,丈夫却说房子有他父母的份,女子愤怒的撕开真相。
(案例来源:第三调解室)
黄萍和李志送走闹洞房的客人,顿觉如释重负。
今天,是他们人生四大喜之一的洞房花烛夜,可一天下来,迎来送往,敬酒待客,真是把黄萍累坏了。
但她还是对新婚夜充满了期待。可万万没想到,面对千娇百媚,一脸娇羞的她,丈夫却异常严肃和冷静。
正在黄萍心里犯嘀咕时,李志突然说:“亲爱的,我们结婚后AA制!”
李志不是用商量的口吻,而是直接通知黄萍他的决定。
黄萍诧异不已,瞠目结舌看着李志,一脸的难以置信。
黄萍也是个职业女性,她倒不是没有财务自由的能力,但她很传统,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结婚后AA制,女人为什么要结婚?给自己找个长期解决生理的搭档吗?
夫妻之间AA,离心离德,没有家庭凝聚力,跟搭伙过日子有啥区别?
为什么李志婚前不说?如果她不认可,两人可以一拍两散,都结婚了却说出来这不是耍人吗?
愤怒的黄萍怒怼李志:“怀胎十个月的是我,如果按你说的AA,那是不是你也得怀5个月?孩子的姓也得AA才公平吧?”
李志被怼的哑口无言,立马火冒三丈,说他父母就是AA过下来的,不也白头到老,琴瑟和鸣吗?李志觉得黄萍无理取闹,斤斤计较。
黄萍终于明白了,李志的价值观,属于家风的潜移默化,上梁不正下梁歪。
就这样,两人的新婚之夜黯然落幕。
可婚结了,如果不答应,就得离婚散伙,刚结婚就离婚,这个脸她丢不起。
再说了,国外夫妻不都AA吗?也得与时俱进了。
其实说白了,婚姻的实质就是搭帮过日子,合则聚不合则散。
这样也好,如果过不下去了,到时候就各奔东西,两不相欠。
就这样,黄萍忍气吞声和李志把婚姻维持下来,当和一个锱铢必较的人生活,你选择包容大度,把委屈吞下,日子也能勉强过的下去。
黄萍生下女儿后,李志考研备战去了北京,夫妻两地分居。
到此为止,夫妻之间的AA制形同虚设,女儿是黄萍生的也是他养的,李志没有掏一分抚养费。
在女儿8岁前,李志只用给女儿买的一台风琴诠释了自己的父爱,而忙于工作分身乏术的黄萍,只能把女儿托付给自己父母照顾。
8年后,一家三口在北京团聚,并买房定居。黄萍李志又开始了AA制的夫妻生活。
黄萍算是明白了,只要和李志在一个屋檐下,就得AA,天各一方就取消这种婚姻模式,全是从他的利益出发。
这天,公公突然来电,说他单位有个优惠购房指标,他们一把年纪了,也不想买房置业了,放弃又可以,问李志要不要?
李志直接跟黄萍说,让她把房子买下来,房子就归她了。
黄萍手里确实有笔闲钱,觉得这样也行,就付了首付,贷款买了这套全款68万带车位的福利房。
可她万万没想到,几年后,公婆竟然决定把他们的老破小卖掉,住进她买的这套福利房里。
更让她气愤的是,一家人谁都没跟她商量,竟然就直接住了进去,这是她的房子,凭什么连起码的尊重都不给她?
当黄萍反对时,李志却大言不惭的说,福利房是以父亲的名额买的,是黄萍花的钱咋了?父母也有份。
再说了,这套房是婚姻期间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也有做主的权利。
黄萍怒不可遏,真是一家子强盗逻辑。双方闹到电视台调解栏目。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志说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个大男人却言而无信,新婚夜说好AA,但夫妻俩在一起生活时就AA,两地分居就不AA。
买福利房时,他承诺黄萍买房产权归她,一家人忽悠着黄萍买了房,他却同意父母入住,也不征求黄萍的意见,一家人对黄萍百般算计,可恶至极。
黄萍在调解现场,说出李志就是个妈宝男的秘密,看来,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深远。
2、黄萍有权利拒绝公婆入住,这是她的房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黄萍的房子,她空着或者出租都行,她有权拒绝公婆入住,行使自己的权利。
3、夫妻之间,也要讲诚信和公平。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提出AA的是李志,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了,他就取消AA,欺骗黄萍买了房,然后对自己的承诺又矢口否认,这样的男人,应该在新婚夜就及时止损。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齐得隆咚呛
把房子卖了不就得了吗?!
多来米
离了吧,我帮你养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