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小字免责有违诚信原则#】#搞小字免责的商家只有小聪明#大字宣传,小字

钱江晚报 2025-11-03 01:31:47

【#媒体评小字免责有违诚信原则#】#搞小字免责的商家只有小聪明# 大字宣传,小字免责”的宣传套路,近期成为舆论批评的热点。一些企业在打出广告时,使用大字进行几乎是违背常识的宣传,然后使用小字进行免责声明。用“大字”突出吸引眼球的关键词(功效、正品、健康、服务),用“小字”隐藏限制条件(数据有局限性、存在自动续费要求,甚至明说前述的宣传只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利用消费者的“视觉习惯”(关注大字、忽略小字)和“信息差”(不了解小字内容),实现营销目的。

比如,一家桃酥店在店铺广告里以大字宣传“日销900000片”,小字则解释为:数据来自该品牌2024年12月1日全国各门店销售数据。再有“高端儿童羽绒全国销量领先”“厨房用糖全国销量第一”之类亮眼的销售数据,其信息来源可能就是某家与广告投放方有业务往来的咨询公司。

这种套路把两头便宜都占了,又是大字广告先声夺人、“掌握用户认知”,又是小字免责,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真是在法律和责任之间“游刃有余”、进退自如、疯狂试探。难道最终要由消费者承担下所有吗?这么干就不构成欺诈、违法吗?

《广告法》第八条明确要求,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表述,“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两部法律都是明确要求商家以“准确、清楚、明白”的方式做宣传,宣传不得“引人误解”。但是,法律层面还没有细化到规定广告必须要用几号字体,“大小字”之间的比例,这也就是一些商家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错误地以为“大字宣传,小字免责”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其实,不应该忘记民事行为的“帝王条款”,即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维系着市场秩序的稳定,保障着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反,宣传中字字设圈套,句句安陷阱,广告词像“脑筋急转弯”,每一句都让人提防,让消费者把商家当成贼一样防着,注定是两败俱伤。这就不仅是虚假宣传,更是对消费者的人格侮辱。搞“大字宣传,小字免责”的商家,说到底“只有小聪明,没有大诚信”,早晚会被消费者抛弃。

目前,此类宣传成为舆论的众矢之的,也说明这套把戏超出了消费者的忍受阈值,也呼唤制度性治理。不能让商家有“大字宣传,小字免责”不违法的错觉。杜绝“小字免责”,要从法律原则到红线守则,不能停留在舆论批评和道德谴责的层面,要落实到规范细节、个案正义当中。

首先,法律要求需要进一步落实到规章、行业规范中。比如,市场监管部门的规章可以细化上位法里的要求,明确规范:广告中宣传语和说明文字之间的文字大小比例不能低于2:1;禁止用背景色相近、图片遮盖等手段造成说明文字难以辨认。还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更新版”执法指南,列举、归纳一些典型的“小字免责”的广告违法现象。从而在技术规范层面上杜绝商家搞小动作。

其次,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执法、释法,对典型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坚决亮剑,绝不姑息。比如,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量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引人误解陈述”,查处“小字免责”宣传。之前,地方层面有了不少探索和实践,有商家已经受到处罚。这些处罚案件需要及时宣传,形成震慑效应。

第三,消费者个体维权和人民法院以案说法,要形成同频共振的效应。消费者本身要擦亮眼睛,如果认为“小字免责”构成欺诈,就应该主动维权、起诉,提出“假一赔三”的索赔要求,“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所有人的权利而斗争”。人民法院在个案审判中要亮出对“小字免责”的司法态度,在条件成熟时可公布相关典型案例,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一句话,搞“小字免责”的问题商家感受到了行政压力、司法压力、社会压力、舆论压力,就不会心存侥幸了。(潮新闻客户端 特约评论员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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