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半年里头迟到了32回,好家伙,平均每个月5次还多,公司急眼了,倒查半年考勤,直接给开了!这兄弟还不服,一路从仲裁告到二审,结果咋样?法院拍板:公司做得没毛病,一分钱赔偿不用给! 这事儿说起来还真有点门道。人家公司的《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白纸黑字写着:一个月迟到超过5回,就算严重违纪。这规定早就发给员工了,他自个儿也签字确认过。到了2023年上半年,公司一查考勤,好嘛,1月6次、2月4次、3月8次、5月8次!这哪是偶尔迟到,简直是拿迟到当上班打卡了。 公司也算讲究,先发了通报批评,又给了整改通知书,明确说“两天内改改还来得及”。可您猜怎么着?整改期内,这位邓兄弟第二天又迟到了!这可真是撞枪口上了。公司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合同。 员工在法庭上喊冤,说公司突然倒查考勤是“动机不纯”,想搞零成本裁员。但法院火眼金睛:半年迟到32次,整改后还再犯,这已经突破了按时出勤这条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底线。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追责时效也在半年内,算是在合理范围内。 其实啊,类似案例法院判法不一样。有的地儿规定“迟到30分钟算旷工半天”,法院可能觉得不合理;但要是把迟到次数累计起来作为严重违纪的标准,一般就认可是合理的。关键看公司制度是不是讲道理、有没有提前告知员工。像邓某这样,制度明明白白,违纪次数清清楚楚,公司处理程序也到位,法院自然支持公司。 所以咱们打工人们得留心,迟到这事儿可大可小。偶尔一次情有可原,但要成了习惯,可真可能丢饭碗还没赔偿。公司呢,也别想着随便拿陈年老账说事,追责得讲时效,一般超过一年再倒查,法院可能就不认了。职场规矩是双向的,咱都得守规矩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