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女子被闺蜜反复劝说做注射隆胸,闺蜜拿了10200元中介费还返2000元给她,女子花2.8万元术后竟感染致部分胸部被切除,发视频维权反被整形机构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索赔14万元,无奈之下女子只能应诉维权。 (来源:半岛晨报,2026年1月10日) 2026年1月6日,江苏盐城的张丽坐在记者面前,提起半年前的隆胸经历,声音里满是委屈与后怕。 得知闺蜜拿中介费的那一刻,张丽心里又寒又堵,既不敢相信亲密闺蜜会为了利益忽悠自己,也后悔轻信了这份虚假的情谊; 而对整形机构,她只剩彻骨的愤怒,恨对方虚假宣传草菅健康,更怨其出了问题百般推诿、倒打一耙的无耻。 2025年6月,她在闺蜜李某长达两个月的软磨硬泡下,决定去南京一家整形医院做注射隆胸手术。 李某总说这家医院的隆胸项目效果好、安全性高,还说自己能帮张丽拿到内部优惠,这让原本就有变美想法的张丽动了心。 到医院后,医护人员向张丽大肆宣传,称所用注射产品是纯胶原蛋白,能被人体自然吸收,安全无副作用,还拍着胸脯承诺术后24小时可哺乳、48小时就能备孕。 在这样的“定心丸”下,张丽当场缴纳2.8万元手术费,接受了注射隆胸。 术后不久,张丽才偶然得知,闺蜜李某因为介绍她做手术,从医院拿到了10200元中介费,还分给自己2000元,这让她心里隐隐觉得不对劲,但当时并未深究。 术后没几天,张丽的胸部开始红肿、刺痛,紧接着发起高烧,体温一直居高不下。 她急忙联系整形医院,对方却只说是术后正常反应,让她自行涂抹药膏观察,完全没给出专业的检查和治疗建议。 就这样拖了一周,张丽的症状愈发严重,胸部的感染已经扩散,她只能前往当地三甲医院检查,结果被医生告知,因感染延误治疗,必须切除部分胸部组织才能控制病情。 躺在手术台上,张丽满心悔恨,可一切都已无法挽回。术后,她不仅要承受身体的永久性损伤,还要面对高昂的康复费用。 她多次找到整形医院协商赔偿,可医院始终推诿,要么说她自身体质特殊,要么以各种理由拖延,协商毫无进展。 走投无路的张丽,只好整理好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材料,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维权视频,客观讲述自己的遭遇,希望能得到网友的支持,也提醒更多人警惕不良医美机构。 让张丽没想到的是,2025年10月这家整形医院突然关门停业,机构方却将停业的责任全推到她身上。 医院认为张丽发布的视频是“不实内容”,损害了机构的名誉权,导致客源流失、经营失败,随后将她告上法院,索赔约14万元,其中包括退还医疗费3.4万余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共计10万元。 面对这离谱的反诉,张丽又气又无奈,她坚信自己只是如实陈述事实,于是决定应诉,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一、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整形医院术前宣称产品为胶原蛋白且作出不实效果承诺,术后在张丽出现感染症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延误了病情,已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需对张丽的身体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医院向闺蜜李某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若涉及医美行业禁止的“返佣拉客”,还可能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行业规范,面临行政处罚。 二、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但张丽发布的视频均有诊断证明、沟通记录等真实证据佐证,属于客观陈述自身遭遇的合法维权行为,并未超出合理范畴,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而机构要求张丽退还医疗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医院自身存在过错在先,且和解协议若基于不公平条件签订,张丽可主张协议无效。 综合上述,张丽的维权行为于法有据,整形机构的反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最终大概率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