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又要?”广东深圳,男子加入外国国籍后,不仅没有注销原户籍,还以国人的身份

律安说法 2026-01-12 17:39:07

“既要,又要?”广东深圳,男子加入外国国籍后,不仅没有注销原户籍,还以国人的身份在国内长期工作、生活,结果被警方发现,而后警方被以非法居留与非法就业拘留、罚款。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男子章某在新加坡留学期间,加入新加坡国籍。 《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同时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也就是说章某在加入新加坡国籍后,就不再拥有我国国籍,且还需要及时注销相应的户籍。 不过章某并没有这么做,期间,不仅多次持新加坡护照出入境,还将自己的户籍从老家迁到深圳,在签证到期后未按照规定离境并长期以国人的身份生活、工作长达十余年。 事后,章某在最后一次持新加坡护照出入境签证到期5个月后,又以新加坡身份申请签证延期时,警方这才发现章某的户籍还未注销,而后对章某立案立案调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78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8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居留与非法就业,遂对章某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不过事后,章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虽然加入了新加坡国籍,但是自2007年至今一直在深圳居住生活并以国人身份领取了港澳台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此期间也没有在新加坡定居、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仍是中国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生活、工作不构成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与警方理论未果后,先是依法申请了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及复议机关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 法院认为,章某在取得了新加坡国籍后,隐瞒外籍身份在国内办理证件的行为不能反证其仍具有中国国籍。 在案证据显示,章某在申领新加坡国籍时,向新加坡领事馆提交了自愿丧失中国国籍的证明,多次持新加坡护照出入境,说明章某明知并认可自身外籍身份,在取得新加坡国籍后,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长期在国内生活、工作领取薪酬,构成非法居留、就业,最终驳回了章某的全部诉请。 章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0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