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男子得知女子的丈夫出差后,赶到女子所在的城市,将女子约到酒店,不顾女子反对,欲强行跟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反抗并报警,男子并未得逞,可结果还是悲剧了。 男子王某和李女士因为工作原因,加了好友,平日里偶尔也会聊聊天。 2024年10月的一天,王某和李女士聊天时,得知李女士的丈夫去了外地出差。 这原本只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消息,可王某却动了歪心思,他提出想要去找李女士玩,李女士直接拒绝了他。 可王某并未就此罢休,而是于当天下午,他竟然开车从武汉出发,一路奔波赶到了李女士家所在的县城。 到了之后,他迫不及待地给李女士发去了酒店地址,约李女士出来见面。 盛情难却,李女士只好赶到了王某所在的酒店。 见到李女士后,王某送了一条合金项链给她,并亲手给她戴上了。 李女士虽然感觉奇怪,但是也没有当场拒绝,两人聊了一会天,王某点了外卖和啤酒,拉着李女士陪他吃饭喝酒。 李女士想着既然来了,也不好扫兴,就陪着王某吃了起来,两人各自喝了2瓶啤酒。 吃饱喝足后,李女士本以为这次见面也就结束了,可没想到,噩梦才刚刚开始。 王某突然强行将李女士拖到床上,试图跟她发生关系。 李女士被吓坏了,她怎么也没想到王某会做出这样的事,她大声呼救,手脚也不停地奋力反抗,希望能挣脱王某的魔掌。 王某根本不顾她的反抗,继续实施他的暴行,激烈反抗中,李女士的手臂、胸部和脖颈等部位受了伤。 就在她快崩溃时,手机铃声突然响起,王某听到铃声后,放开了李女士,让她接听电话。 电话是李女士母亲打来的,她挂断母亲电话后,趁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王某见状,想要阻止李女士报警,可已经来不及了。 一怒之下,他竟然拍下了李女士下半身没穿衣裤的照片,李女士发现后,要求王某删除。 王某虽然删掉了照片,但还不死心,他又给李女士转了200元,要求李女士收下后才能离开。 李女士拒绝收款,并告诉王某自己会报警,离开房间后,她将王某送的项链取下,放在酒店前台,让工作人员转交给王某。 事发后,李女士报了警。 王某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了上诉,称自己只是猥亵了李女士,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强奸。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王某的行为呢? 1、王某明知李女士有家庭,还约她去酒店,并欲与她发生点什么,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和李女士因工作关系,双方互相加了好友,可他得知李女士的丈夫去了外地出差后,赶到李女士所在的县城,并将人约到酒店,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在酒店里,他先是送项链、吃饭喝酒,营造出一种友好的氛围,然后突然露出真面目,试图强行与李女士发生关系,这种行为令人发指。 也有人说既然李女士不愿意,为何要单独去酒店跟王某见面,并吃饭喝酒呢?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李女士作为已婚女士,应当跟异性保持适当的距离,双方可以约在酒店大厅见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非酒店房间,这一点她确实也做得不妥。 2、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还是猥亵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李女士拖到床上,试图与她发生关系,这明显符合“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规定。 由于李女士的奋力反抗,王某最终没有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他构成强奸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只是因为李女士的反抗和报警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罪主要强调的是对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侵犯或者侮辱行为,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与强奸罪有明显的区别。 法院认为王某得知李女士的丈夫出差后,从武汉赶到李女士家附近,将人约到酒店,事先服用药物,欲强行跟李女士发生关系,因李女士反抗和多次报警后并且得逞。 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而非猥亵罪。 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男女交往,应当自尊自爱,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介入他人的家庭,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感受,友好来往。 关注@木头人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俠傦柔腸︶
你为什么单独一个人去酒店?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