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1、景某2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

北京的赵作明 2026-01-18 13:18:37

冯某1、景某2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25)甘民申358号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程序 : 再审 裁判日期 : 2025年3月3日 再审法院认为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冯某某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景某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冯某某申请执行的债权系经生效判决确认的由祁某某、祁某某、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即冯某某申请执行的债权并非仅为祁某某个人的债务。案涉房屋虽然为祁某某和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案涉房产购买时,景某某向某某银行兰州分行申请按揭贷款,该贷款正在清偿期内,且设定了抵押权,景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冯某某主张对案涉房屋的50%份额申请执行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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