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看中一套105平的房子,谈好183万带车位的价格后,交了2万意向金。转账时男子特意备注“订金”,可交完钱他就反悔不想买了,要求销售退还2万。销售却坚称当时说的是“定金”不退,双方因这2万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产生分歧。 (来源:小强热线1月19日报道) 据报道,李先生一直想在工作单位附近买套房,想着这样每天上下班能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 1月2日,李先生来到一处颇具吸引力的楼盘看房。 销售热情地迎了上来,带着他参观了一套105平的房子,并详细介绍道:这房子户型方正,采光也好,现在报价190多万。 李先生一听这价格,觉得超出了自己的预算,眉头微微皱起,没多停留便离开了。 第二天,置业顾问主动联系上李先生,语气诚恳地说:李先生,昨天您看的房子,咱们再谈谈价格,说不定能给您一个满意的方案。 李先生心想,多了解了解也没坏处,便再次来到了楼盘。 这一谈,气氛十分融洽,双方你来我往,最终谈成了183万带车位的价格。 销售见李先生还是有些犹豫,眼神中透露出一丝不确定,便使出了杀手锏,笑着说:李先生,我再给您便宜1万,不过您得先交2万意向金,这样我也好为您锁定这个优惠价格。 李先生一听能便宜1万,心里开始动摇,又觉得这价格在自己的承受范围内,便点头同意了。 销售赶忙拿出买房的认定书递给李先生,说:李先生,您在这上面签个字,这房子就。 李先生接过认定书一看,发现认购金要5万,而且合同内容较多,自己一时半会也看不完,便说道:我时间有点紧,先拍个照片回去仔细看看,没问题了我再签。 销售微笑着点头说:行,您慢慢看,有问题随时联系我。 李先生回到家后,认真仔细地查看了合同照片,确认没有问题后,便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了2万,还特意在备注里清晰地写着购房订金。 可这钱一交,李先生心里还是不踏实,他坐在沙发上,越想越觉得买房这事太仓促了,自己还没和家人好好商量,也没充分考虑未来的经济压力,于是就后悔了,决定不买了。 第二天,李先生来到楼盘,找到销售说:我仔细想了想,这房我不买了,你把那2万退给我吧。 销售听后坚决地说:李先生,当时我们说好的这是‘定金’,按照规定是不能退的。 李先生一听就懵了,着急地说:我转账备注的是‘订金’,怎么就成了‘定金’呢? 双方为此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肯让步,协商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 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找记者帮忙,希望能通过媒体的力量解决这件事,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这2万到底该不该退呢? 李先生觉得自己备注的是“订金”,按照常理就应该能退,毕竟“订金”在大家的理解里,就是有退还的可能,自己又不是故意违约。 而销售则一口咬定当时说的是“定金”,还强调定金有约束作用,交了就不能退,这是行业惯例。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意味着,如果这2万被认定为定金,李先生因为自己反悔不想买房,属于不履行债务,那就无权要求返还这2万。 可李先生备注的是“订金”,这又该怎么算呢?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它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当合同不能履行时,订金应当返还给交付方。 李先生备注“订金”,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他和销售可能对这2万的性质有不同理解。 如果销售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当时明确说的是“定金”,那这2万大概率是要退还给李先生的。 一旦涉及到金钱交易和合同签订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就像李先生,如果当时能仔细确认合同内容,明确这2万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也许就不会陷入这样的纠纷了。 而销售在和客户沟通时,也应该把关键信息说清楚,最好能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毕竟,在法律面前,证据才是最有说服力的。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