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和好友聚餐喝酒,喝完一轮,他又被另一朋友叫走,转场去了第二轮,期间没人劝酒,男子却因为自己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了。男子妻儿认为,酒桌上同饮的7人一个也跑不了,他们诉至法院,索赔56万,法院判决让妻儿和同饮者都傻了眼。 2025年2月15号下午,刘某被宁某和王某喊到王某家喝酒。 三个人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大概三杯20多度的米酒。 这点酒量对常人来说可能不算啥,但对刘某来说,这只是个开始。 喝完第一场,宁某和王某把刘某送回了家。按理说,回家就该歇着了。 可没过多久,另一个朋友曾某又找上门,拉着刘某去廖某家接着喝。 宁某和王某虽然也跟着去了,但只在廖某家待了几分钟就走了,没多逗留。 这时候的廖某家,已经有廖某、杨某、杨某某、曾某、聂某等5个人在聚餐。 刘某进门后,情绪有点不对劲,嘴里骂骂咧咧,还到处发烟。廖某因为跟刘某以前有过节,不想跟他同桌,就和另外两人先后离席了。 这一走,桌上就剩下曾某、杨某、杨某某、聂某和刘某。 刘某没人管了,开始自顾自地猛灌米酒。这酒喝着喝着,刘某的意识开始模糊,人彻底醉过去了。 傍晚6点左右,廖某听说刘某喝得烂醉,怕出事,就喊来了刘某的儿子刘文某和他的同学,一起把不省人事的刘某抬回了家,交给儿子照顾。 晚上7点,刘某老婆下班回来,8点多发现老公情况不对,赶紧打120。 但医生赶到时,人已经没了。 尸检报告出来,显示刘某血液里乙醇含量高达444.8mg/ml。 要知道,这已经超了严重醉驾标准,也就是80mg/ml的五倍多! 鉴定结论很明确,刘某属于乙醇中毒死亡。而且警方查了刘某的微信,发现这人平时就是个酒懵子,经常喝得醉醺醺的。 人没了,刘家的老婆孩子肯定接受不了。他们觉得,虽然刘某自己爱喝酒,但如果不是廖某、曾某这帮人跟他一起喝,尤其是曾某硬拉着他去第二场,人也不会死。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当时在场的7个人全告上了法庭,索赔56万多。 在刘家人看来,我家老公是跟你们喝酒喝死的,你们每个人都得赔钱! 但法官审理认为,喝酒本身是情分,不喝酒是本分。但一旦坐上桌,大家就有了照应的义务。 谁没照应好,谁就得担责。 先说宁某和王某。虽然是第一场酒局的组织者,但他们把刘某送回家了,后面去廖某家也没劝酒,尽到了责任,判——无责。 再说廖某、杨某、杨某某、聂某。 这几个人虽然在第二场,但都是各喝各的,没人逼刘某喝,也没人故意整他。 特别是廖某,虽然跟刘某有矛盾,但最后还是喊人把刘某送回了家。 法官认为,廖某不仅没过错,反而做了该做的事,所以他无责。 最后只剩下曾某。为什么是他?因为是他把刘某从家里喊出来去第二场的。 作为邀约人,曾某明知刘某第一场已经喝了酒,却没提醒他少喝点。 更关键的是,当刘某在酒桌上喝得人事不省时,曾某作为同桌的人,没把他安全送回家,也没送医,只是看着他醉倒。这就是没尽到照顾义务。 法院最后敲定:曾某承担5%的责任,赔点钱了事。其他人全免责。 刘某家属一听那是万般不乐意,才5%?一条人命就值这点钱? 他们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但衍生出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官依然认为,曾某作为邀约人,明知刘某已饮酒却未提醒节制,且在刘某醉酒后未及时送医或妥善照料,存在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所以需承担5%的次要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续豪饮导致酒精中毒,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应大幅减轻其他同饮者的责任。 宁某、王某、廖某等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照顾义务,无主观过错,故不担责。 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判这么轻?法官说了大实话:刘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啥酒量心里没数吗?连喝两场,血液酒精浓度飙到444,这纯粹是自己作死。 他自己得负主要责任,甚至可以说是95%的责任。曾某虽然有点过错,但也就是个次要中的次要。 有人说,一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的健康,只有自己最清楚,酒桌上没人劝酒,自己喝死了,别人还要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法院判决站不住脚,属于乱判,必须上诉。 我们参加婚宴都是自己斟酒,别人是不会给你到酒,虽然说有共同举杯的言语只是祝福,举茶举饮料不限。自己斟酒自己喝,与别人无关!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