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约了一位女子去开房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男子给了1600元给女子。之后男子又跟女子相约,这次来到女子的住处发生了关系,谁知这次完事后,男子将女子给绑起来,还殴打了她,在离开的时候,还顺走了女子的手机、项链、手表等物品。男子离开之后,女子找人借手机,赶紧报了警。 事情发生在2023年3月24日的下午三点,一个普通的春日午后,陕西某地的一间民宅里,却演变出一场让人意想不到的风波。 马某是个外卖骑手,平时靠送餐为生,收入不高,空闲时间喜欢刷短视频和和网友聊天。就在那段时间,他认识了黄某,两人聊得不深,但话题直接。 马某提出可以出1600元与黄某见面,黄某也没多犹豫,答应了这笔交易,还附带了“字母服务”的要求。她把自家住址发了过去,说可以直接上门。 马某当天就赶了过去,进门后一切都照着之前说好的来,钱也不是现场给,而是在事后转账。两人发生了关系之后,气氛却陡然变得紧张。 原本谈好的事情,到了当面却起了分歧。 马某觉得对方服务不到位,有点不值这个价。黄某则坚持自己的方式就是这样,谈崩之后,两人吵了起来。 争吵过程中,马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他没有再像第一次那样安静地离开,而是突然从包里掏出早就准备好的绳子,把黄某按倒在地,迅速将她绑了起来。 黄某当时完全没料到会发生这种事,挣扎中还被马某狠狠踹了几脚,脸上、身上都留下明显伤痕。 黄某倒在地上动弹不得,马某在屋里转悠了一圈,先拿走了她放在床头的手机,接着走到梳妆台前,翻出一条金项链和一块手表,装进自己包里,然后头也不回地离开了现场,甚至连绑着黄某的绳子都没解开。 黄某强忍着疼痛,花了很长时间才把身上的绳子解开。 她穿着拖鞋就跑到邻居家,借了电话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两天后在送外卖的途中将马某抓获。 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马某最开始被指控的是强奸罪和抢劫罪。 检察机关认为他在实施暴力并取走财物的过程中,已经构成了入户抢劫。 强奸罪的部分因为存在金钱交易证据,加上黄某事后也签署了谅解书,法院认为性行为属于自愿,强奸罪不成立。 马某的家人凑了5万元赔偿金,交到了黄某手中,也因此换来了一审法院在量刑上的考虑宽大。 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马某三年有期徒刑。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马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他的辩护意见很明确,打人并不是为了抢钱,而是属于“字母项目”的一部分,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内容,并非临时起意;至于拿东西,那是临走时看到值钱的随手拿了,和施暴没有直接关系。 这个说法听起来荒唐,但到了二审法院,法官却不得不认真分析。 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暴力行为是否是为了获取财物。 如果是,那就是抢劫;如果不是,那就要重新定性。 法院查阅案宗、调取监控、比对口供,发现马某确实是在黄某被制服之后,才慢悠悠地翻找东西的,取财行为并没有发生在暴力行为的同时。 法律上对抢劫的定义很明确,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从而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如果暴力和取财是两个独立环节,那性质就完全不同。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抢劫罪的构成,将罪名改为盗窃罪。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少了一年刑期,也少了一项重大前科。 案件走到这一步,除了马某的刑责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 黄某作为受害人,她的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有偿性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她在案件中受害就忽略了这一点。那1600元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也应当被没收。 这起案件引发了不少讨论,不是因为它有多复杂,而是因为它暴露出很多模糊地带。 网络约会、金钱交易、特殊服务,在看似你情我愿的背后,法律其实并没有置身事外。 马某因为一时冲动换来了两年牢狱,而黄某也逃不掉行政处罚。 无论是情绪失控,还是误解交易规则,只要越过了法律的那条线,就要付出代价。 人在别人家里,不等于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所谓的协议,也不能覆盖暴力和偷盗的行为。 法律的眼睛是冷静的,它会一项一项分开来看,不放过任何细节,也不会轻易放过任何责任。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西安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