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不实讨论相关事宜的正告函致:针对近期网络平台中对宋之馨女士发布相关内涵言论、传播不实讨论的组织及个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受宋之馨女士的委托,指派张荆律师就就近期网络上持续出现的不实内涵言论、相关不实讨论传播一事,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前传播态势,特出具本正告函,以正视听、明确权责、警示侵权,切实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遏制不良言论及不实信息的进一步扩散。我方在此明确声明:本函仅针对当前网络上存在的匿名内涵、不实讨论现象及相关传播行为,委托方不主动对号入座,亦不认可任何无依据的关联揣测。经本律师核查确认,近期有个人通过各类网络渠道,以直播口述、文字评论、视频暗示等多种形式,发布未明确指向特定主体但具有明显引导性、暗示性的匿名内涵言论,同时围绕此类言论滋生大量不实讨论、恶意揣测,间接诋毁相关权益方形象,具体情况如下:相关匿名内涵言论刻意规避明确指向,却通过特定场景、细节暗示、语言引导等方式,诱导公众对权益方产生负面联想;各类不实讨论在此基础上肆意发酵,编造不存在的人物关联、行为细节等虚假事实,使用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语言进行传播,进一步误导公众认知。目前,上述匿名内涵言论及相关不实讨论已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恶意评论、无端揣测及负面关联,严重破坏了权益方的个人声誉与社会评价,给权益方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精神状态造成了极大困扰与伤害,相关不良影响仍在持续扩大。上述言论发布、传播行为及相关侵权事实,有完整的信息传播记录、内容截图、影像备份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律师认为,权益方作为合法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名誉权与人身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暗示、引导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讨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匿名内涵、诱导联想等方式规避责任、损害他人权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为维护权益方的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净化清朗网络空间,本律师根据权益方的授权,特向所有参与相关言论发布、传播及不实讨论的组织及个人提出如下严正要求,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所有已发布、转发的相关匿名内涵言论、暗示性内容及参与的不实讨论、恶意评论等全部内容,同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口述、文字、影像、转发、评论、暗示引导等)发布、传播任何具有引导性、暗示性的内涵言论,不得参与、教唆、诱导他人开展针对权益方的不实讨论、恶意揣测。本律师郑重警示所有相关组织及个人:名誉权、隐私权是民事主体的核心人格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平台以匿名内涵、暗示引导、编造传播不实讨论等方式规避责任、诋毁他人、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相关侵权方如持续进行上述侵权行为,本律师将立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法律措施,追究所有侵权主体的全部法律责任,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均由所有侵权主体全额承担:1、向相关网络运营主体发送函告,要求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屏蔽相关关键词,采取下架相关内容、限制传播、封禁相关账号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传播;2、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侵权主体侮辱、诽谤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相关法律责任;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所有侵权主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权益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等);4. 依法向相关网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举报相关侵权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对侵权主体进行查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5. 通过合法途径公示相关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进一步消除不良言论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权益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再次重申:权益方始终尊重每一位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亦坚决维护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出具本正告函,仅为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我方不主动对号入座,不认可任何无事实依据的关联揣测。当前,网络空间的清朗需要所有主体共同维护,匿名内涵、不实讨论不仅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会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影响社会公序良俗。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荆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