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因医方过错导致左眼球摘除,腹痛患者先后18次诉讼要求医方赔偿】

梁伯伯 2026-01-30 23:58:23

【医疗纠纷判例:因医方过错导致左眼球摘除,腹痛患者先后18次诉讼要求医方赔偿】   【原告陈述】李某某(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于1996年8月19日因腹痛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由于被告在医疗活动中违规导致其伤残。 1998年9月7日,某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乙等以技术为主的医疗责任事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其的伤残程度评定为重伤三级伤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总医院作医疗鉴定,结论为:右眼青光眼,视力为0.06,视野明显缩小,眼压高可考虑手术,眼压不高可药物治疗;左眼球已摘除,需安装义眼。 2002年6月3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某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市第一医院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298,939.21元,同时确认因以后的治疗费安装义眼等相关费用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由权利人另行主张。 此后,其每年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及残疾护理费均通过法院逐年向被告主张权利,今年为第十七次诉讼。现因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的医疗费等费用及伤残护理费已经产生,为此诉讼来院。 【某市某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属实。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门诊挂号费及外购药费其医院无异议;关于原告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残疾用具费以及其他财产直接损失费也无异议; 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护理费请求,因跨二个年度,护理费应该按不同的标准计付,具体金额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确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市某人民医院因自身的医疗过错给李某某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李某某依法向某市某人民医院追偿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治疗检查费用、外购医药费用等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残疾用具费及其他财产损失费,支出合法且被告认可,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主张的伤残护理费,李某某的伤残程度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三级伤残,左眼失明、右眼视力缺损,最少需要一人护理,原告按某省上二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主张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为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对右眼青光眼及其他引起的相应病变的手术治疗,以及对左眼安装义眼的治疗。请求判令被告随行,依法、及时处理相关医疗、交通、护理等的财务监理、支出之一切事项”的诉讼请求,因未实际发生,本院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应待发生后另行主张。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判决,某市某人民医院赔偿李某某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医疗费4068.80元、交通费434.80元、伤残用品费208.09元、其他财产损失(打印复印)费155元,合计4866.69元;某市某人民医院赔偿李某某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护理费46405.3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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