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去重庆的女友家,离开时偷走女友250克黄金金条,卖了155000余元

梅姐说法 2026-01-31 10:57:34

广东,一男子去重庆的女友家,离开时偷走女友250克黄金金条,卖了155000余元,5个月后男子被抓,因盗窃罪被判5年,他对判决不服,称没证据,最终还是被判了5年刑。网友调侃卖亏了,留到现在要翻倍。 2024年11月,广东的张某和重庆的黄女士,俩人在网上聊得火热,处上对象了,因为离得远,想得慌,张某就到重庆,住进了黄女士家。 刚住进去那阵,张某还挺老实,可有一次,他在饭厅打扫卫生,抬头瞅见吊顶卡槽里好像有东西,搬椅子踩上去一看,好家伙,是几根金条。 当月,张某瞅准黄女士出门的空,偷偷拿了3根金条,拿了一根50克的,跑去金店换项链,跟店员说想用金条换条项链,店员称完,给了条37克的,还补了他7005元,张某拿着项链和钱,觉得这钱来得太容易。 有了第一次,张某胆子更大了。 2024年12月3日,他又拿着剩下两根各100克的金条,去另一家金店,这家店老板有点经验,看着金条觉得不对劲,可张某一口咬定是自己合法所得,老板也没多问,121000余元就收下了。 几个月过去,黄女士压根没发现金条少了。她每天忙工作生活,哪能想到这茬,张某拿着偷来的钱,逍遥得不得了。 2025年4月,张某自己家金条不见了,他以为是遭贼了,赶紧报了警。 调查发现,张某之前卖金条的行为很可疑,走访金店时发现了张某卖金条的记录,而且金店登记的金条编号和黄女士买的一致。 这下,证据确凿,张某盗窃的事藏不住了,很快就被逮了起来。 被逮后,张某还不服气,说自己没偷金条,没有证据能证明,他觉得只要自己不承认,就拿他没办法,可法律哪能由的他瞎狡辩。 从法律上讲,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况。 张某到女友家偷金条,属于入户盗窃,而且偷的金条价值高,数额巨大。 刑法规定,对案件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没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就能定罪处罚。 张某不承认偷金条,可金店有他卖金条的登记信息,金条编号和黄女士买的一样,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确实充分,就算他不承认,也能定他的罪。 有人疑惑,金店记录和金条编号为什么能当证据呢? 证据得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金店记录客观存在,记录了张某卖金条情况。 金条编号和黄女士买的一致,就把张某和盗窃行为关联起来了。 而且收集证据过程合法,所以能当认定张某盗窃的证据。 张某偷金条,从情上说,他和黄女士是恋人,这么做太不地道,伤了黄女士感情。 从理上讲,偷东西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 从法上说,他触犯刑法,必须受法律惩罚。 张某偷金条的行为,属于哪种盗窃情节呢? 他入户盗窃且数额巨大,按刑法规定,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 大家对这事怎么看呢?都来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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