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无对证!广东深圳,42岁副教授和47岁,3婚女富豪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离婚不到一个月,前妻去世。两个女儿的监护权、以及3家公司给了自己的朋友,前妻母亲一分没有,亲弟弟只给一套房子。男子称,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遗嘱很不正常,他告上法庭,要求前妻朋友返还公司,交出女儿抚养权,判决结果,令他崩溃! 蒋女士离世前的第3任丈夫是张先生。 张先生是特聘副教授,2016年在国外与蒋女士相识相恋。 2017年,47岁的蒋女士和42岁的张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这段婚姻只维持了6年多,妻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抑郁症、焦虑症,患有卵巢癌。 2023年3月6日两人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不用支付抚养费。 在财产分割上,蒋女士并没有亏待前夫。 她将自己名下深圳市的3套房产、惠州市1套房产归张先生所有。 另外,蒋女士还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共计230万元,总价值1000多万元。 前妻去世后,张先生先后拿到了3套深圳房产和15万元现金。 前妻在与张先生离婚前,订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张先生并不知道。 其中一份遗嘱写明:蒋女士把自己名下,深圳市某公司、广东某公司、独资的某设备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全部遗赠给合作了15年的朋友王先生。 王先生不仅是蒋女士的朋友,还是公司的负责人。 遗嘱字里行间,是对王先生的信任。 2023年3月5日,离婚前一天,蒋女士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 指定朋友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自己的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 在蒋女士去世前几天,她又立下新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 根据蒋女士的遗嘱,她把价值3000万元的多套深圳房产,和存款留给两个女儿继承。 不过,房产要等女儿22周岁才能继承,管理遗产人是朋友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 除了房产,蒋女士在国内外还有存款760多万元,可她死后,海外账户竟然被盗,卢女士已报案。 张先生指控卢女士应对存款被盗负责,但他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卢女士和账户被盗有关。 蒋女士所立遗嘱最大的疑点,是其他亲属的分配情况。 她没有留一分钱给自己亲生母亲。 亲弟弟,只分了一套,当时价值约150万元的重庆房产。 张先生觉得,遗嘱安排非常不合常理。 两个女儿是他与蒋女士亲生,却将监护权交到了王先生手中? 蒋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他怀疑,前妻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 但蒋女士在遗嘱中注明了“本人书写本遗嘱时神志清醒,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蒋女士去世几天后,两个女儿已交给张先生抚养了。 2023年4月28日,她在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权已变更登记到王先生名下。 广东某公司是深圳市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把王先生和遗嘱第一执行人卢女士告上了法院。 要求两被告,把已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的3家公司股权全部移交和过户给自己。 或者支付股权收益款380万元,还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2500元,至两女儿22岁止。 每月支付3.8万元至按揭款付清止,每月支付监护风险成本2.2万元至18岁止。 在法庭上,张先生主张,蒋女士的遗赠是附义务遗赠,所附义务就是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并且尽到监护人义务。 他认为,遗嘱中的“希望”一词实质上是“恳切的要求”,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张先生认为,如果异性双方仅仅因同事关系,而没有情侣关系的巨额金钱财产的遗赠无附义务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如基于情侣感情关系,既损害被继承人利益,又违反公序良俗。 而王先生和卢女士则辩称,张先生及两个未成年女儿,主张“遗赠附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证遗嘱明确记载“无附加条件”,“希望照顾子女”仅为情感寄托,不构成法律义务。 遗嘱内容相互独立,没有抵触和因果关系。 张先生及孩子们主张“结合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法律依据,遗嘱也不违反公序良俗。 蒋女士通过公证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且未侵害未成年人必要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遗赠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1144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蒋女士在遗嘱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顾其女儿,并非对接受遗赠设定的条件和义务。 蒋女士在遗嘱中将王先生指定为监护人时,“完全未提及遗赠的相关内容”。 所以两份遗嘱相互独立,不存在附义务遗赠的情形。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承担。 此外,法院另一份判决也驳回了,张先生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主张。 认定蒋女士的遗嘱真实有效。 同时也认定张先生是两个女儿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支持惠州房产过户给张先生,并支付部分款项给张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