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亿的本息,仅剩44万。蹊跷的是,5年来,银行对账单显示正常。经查,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尽管所有证据都摆在面前,银行却不承认,甚至甩锅涉案职员:已精神失常,且早已失踪,客户经理已离职。公证处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被驳回,1.8亿资金无处追讨,官司打到最高法,最终会怎么判…… 北京一家公证处,存在银行的1.8亿不翼而飞,银行甩锅、法院一审、二审被驳回。 公证处历尽艰难,最终捅出惊天真相。 2013年的年底,公证处在某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个对公账户,用来存放公证业务收取的钱。 这之后几年里,他们陆陆续续从别的银行,转了总共3.6亿元,到这个账户里。 钱虽然越存越多,但他们一直觉得挺放心。 让他们放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的服务看上去特别周到。 自打从开户后,银行的一位客户经理李某,每个季度都会亲自上门。 把对账单,和其他单据送过来,让公证处的财务人员核对。 那些对账单上,都清清楚楚盖着银行的红色公章,上面显示的账户状态总是“正常”。 余额、利息一分不差,一年又一年,每次都这样,谁看了都觉得这笔钱安安稳稳地躺在银行里。 可这一切都是假的。 实际上,早在2014年1月,账户开了没多久,账户里的钱,就已经在被人偷偷往外转了。 钱被转到了9家有关联的公司,还有两个人的个人账户里。 这两个人,一个叫罗某某,曾经是银行的业务负责人。 另一个是霍某某,是罗某某的母亲。 钱就这么一点点被挪走,到了2017年9月,本来应该有几亿资金的账户。 只剩下44万多,之后,这个账户几乎再没什么动静。 可公证处,对此完全不知情。 他们看到的信息,一直是客户经理李某送来的、显示一切“正常”的假对账单。 基于这份信任,2018年6月,公证处看着对账单,确认账户里本息加起来有1.8个亿。 决定用这笔钱,买了该存款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 2018年6月29日,双方签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把1.8亿资金全都投了进去。 签协议时,盖的是“罗某某”的人名章,单据也照例是由客户经理李某送上门的,没走过银行柜台的正规流程。 到了理财产品该兑付的时候,银行却迟迟不给钱。 公证处催了好多次都没结果,这才真正起了疑,赶紧去查。 一查,犹如晴天霹雳:账户里早就没钱了,那1.8个亿不知去向…… 公证处多次找银行兑现,都被一推两拉倒,各种理由、各种甩锅! 实在没办法,公证处只好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还钱付息,赔他们的损失,加起来要超过2亿元。 经过司法鉴定,真相一点点被剥开:公证处手里那些存款利息单、对账单还有理财协议上,银行的印章全是伪造的! 而银行拿出来的一些材料,比如网上银行开通、账户变更的申请上,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签名是别人冒签的。 但公证处的公章,和法人章却是真的。 这说明,确实有人冒充了公证处的人,伪造了文件。 可面对这些这么充分的证据,银行死不认账。 他们说,所有有问题的文件上的章都是假的,案子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 应该“先刑后民”,让法院别管民事部分,直接把案子移交警方。 银行还称,那个关键的罗某某现已经“精神失常”,人也失踪找不到了! 而上门的客户经理李某,也早就从银行离职了。 银行的意思很明白,这是犯罪分子个人行为,跟银行没半点关系!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都采纳了银行的这个说法。 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说不归民事法庭管。 案子成了僵局,一下子走进了死胡同。 公证处不服,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给出的看法不一样! 最高法认为,民事案子审的是公证处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银行有没有违约; 而刑事案件审的是,有人冒充身份、伪造文件、转走钱的行为。 这是两拨人、两件事,不是“同一事实”。 不能因为有可能涉及犯罪,就不审银行该负的民事责任! 依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 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之前两级法院的裁定。 命令北京金融法院,必须对这个案子进行实体审理,把事情的是非曲直搞清楚。 《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银行有责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虽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银行不能以此逃避民事责任。 银行内控不严致客户资金被转,应按法律规定承担兑付本息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现在,北京金融法院正在重新审理这1.8亿的案子。 最后银行要赔客户多少钱,还没有结论。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