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南通,一男子上班期间,经常往厕所跑,而且在里面一待就是半小时起步。最后,公司实在看不下去了,便对男子作出了开除决定。男子不服,认为公司辞退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赔偿金。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众所周知,打工人上班上厕所,是再正常不过的生理需求。然而,在江苏南通一家电路公司工作的男子刘某,却因“蹲厕所”丢了工作,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2023年2月份,公司通过监控发现刘某不对劲的地方:他频繁长时间待在卫生间,单次最短31分钟,最长达3小时05分,单日累计最长的竟有6小时21分钟! 要知道,一天上班也就8小时,刘某大半时间耗在卫生间,不得不让人怀疑他这是在偷懒。 结果,公司领导层面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刘某面谈后,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进行开除处理。 对此,刘某不服,他觉得公司这是违法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20余万元,未获支持后又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1. 诚然,人有三急!正常上厕所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能太过分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理需求,上班时偶尔去厕所、短暂停留完全合理,不算擅离职守。 但刘某单次几小时、单日超6小时待在厕所里,就未免有些太过分了! 显然,他的这种上厕所的频率和时间,早已超出“合理范围”,本质就是借着上厕所名义脱岗。 2. 公司辞退刘某合情合规! 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既然给员工开工资,员工就需要尽职尽责,切勿耍小聪明! 公司花钱雇人是来创造价值的,不是供人带薪摸鱼的。 显然,刘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带薪摸鱼,而且摸得毫无底线。 而且,公司规章中明确了旷工标准,监控铁证也能证明刘某长时间脱岗。 更关键的是,刘某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其在卫生间是履行工作职责,无法自证清白。 所以,公司先面谈再解约,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 3、最终的结果,刘某注定败诉。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刘某长时间脱岗、累计旷工6天,符合“严重违纪”,公司解约合法,并且也无需对其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要说刘某被开除的冤枉吗?其实一点也不冤! 职场从不是耍小聪明的地方,也没有不劳而获的道理。 公司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给员工发薪、提供工作平台,对应的,员工也该遵守劳动纪律、尽职尽责完成工作,这是双向的义务,也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总之,刘某的经历对大家来说也是一个深刻的警示:不要把“生理需求”当摸鱼的挡箭牌,也别以为钻空子就能蒙混过关,无视规则的小聪明,最终只会砸了自己的饭碗,到头来只能自食恶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