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为承建医院门诊医技区工程,先后贿送给院长副院长基建科副科长财物】 【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翁某某挂靠F公司承建某市医院新院一期门诊医技区工程。 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在违规承建暖通工程、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医院院长薛某甲、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薛某乙、基建科副科长陈某(均已判刑)的关照和支持; 被告人翁某某先后六次向薛某甲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先后十六次向薛某乙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先后六次向陈某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及总面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购物卡; 并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得以一并承建暖通工程、超过比例领取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增量进度款。 2015年9月2日,被告人翁某某在某省某市某区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翁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辩护意见】被告人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并没有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害,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证据】证人薛某甲、薛某乙、陈某的证言,任职证明材料,某市医院新院一期综合医疗大楼门诊医技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公司证明、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三五五)、某市医院院务会会议记录; 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某市医院财物凭证,报案笔录、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 刑事判决书、某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立功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意见】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翁某某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