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亿的本息,仅剩44万。蹊跷的是,5年来,银行对账单显示正常。经查,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尽管所有证据都摆在面前,银行却不承认,甚至甩锅涉案职员:已精神失常,且早已失踪,客户经理已离职。公证处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被驳回,1.8亿资金无处追讨。 这事得回溯到2013年,当时这家公证处要存公证业务的收费款项,就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了合作协议,开了个对公账户,前后分16笔往账户里转了3.6亿,妥妥的银行大客户。 银行当时可热情了,派了个叫李某的客户经理专门对接,还主动提供上门服务,每季度都亲自送对账单过来。 公证处的财务人员一看,单据整整齐齐,公章清清楚楚,余额和利息都对得上,也就放下了戒心,这一信任就是五年。可谁能想到,这上门服务根本就是个陷阱,那些看着正规的对账单全是假的! 其实早在2014年1月,开户才几天,账户里的钱就开始被偷偷转走了。那个客户经理李某,拿着伪造的公章和假证明,居然把公证处的网银U盾骗了出来,还偷偷改了银行预留的手机号,这样所有转账提醒都发到了骗子手里,公证处那边一点风声都没听到。 更可气的是,这钱不是随便转走的,全流到了银行内部人的口袋里——当时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业务负责人罗某某,还有他母亲霍某某的账户里,另外还有9家跟他们有关系的公司,说白了就是监守自盗! 整整五年啊,19张对账单、32张利息回单,全是伪造的印文,就这么堂而皇之地骗了公证处五年。 2018年6月,公证处看着假对账单上显示有1.8亿本息,就想着买个银行的理财产品增值,还是李某上门来办的手续,根本没走银行柜台的正规流程,协议上盖的还是罗某某的人名章。 结果产品到期要兑付了,银行却开始推诿扯皮,逼得紧了才说,账户里只剩448296.25元,其余的钱早就被转空了! 这时候大连银行的操作更让人恶心,面对铁证居然死不承认,还想出了甩锅的烂招:说那个负责人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被送精神病院后失踪了,客户经理李某也早就离职了,想让这事儿不了了之。 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员工是你们银行的,账户是在你们银行开的,钱是在你们银行丢的,一句“人跑了、人疯了”就想撇清关系?天下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公证处气得不行,赶紧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亿多的损失。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居然都驳回了起诉,理由是“涉嫌犯罪,先刑后民”。 这判决让人心寒啊,储户把钱交给银行,银行没看好,现在出了事反而让储户等刑事案件结果,这不是让受害者无限期等下去吗?要是嫌疑人一直找不到,这钱就活该丢了? 好在公道自在人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时候,终于给了个公正的说法:民事纠纷是公证处和银行的存款合同问题,刑事犯罪是嫌疑人挪用资金,这俩不是一回事,不能用“先刑后民”当挡箭牌,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最后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这才叫有理有据,银行想甩锅根本没门! 说句实在的,这事儿里银行的责任大到没边了。且不说客户经理和业务负责人联手作案,就说五年的虚假对账单,银行内部的监管是干什么吃的?印文是伪造的,难道银行就没人核对一下?大额资金频繁转到负责人亲属和关联公司账户,反洗钱监控系统怎么就没报警?这明显就是内控形同虚设,管理混乱到了极点。 就算员工离职、精神失常,那也是银行的内部问题,凭什么让储户承担损失?咱们老百姓存点钱不容易,机构存几十亿也不是为了让人骗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最基本的就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连这都做不到,还开什么银行? 银行口口声声说单据是伪造的,可公章是真的,账户是真的,储户怎么能分辨出单据是假的?再说了,客户经理是银行派来的,上门服务是银行提供的,储户有理由相信这些都是银行的正规操作。 现在出了事就说员工个人行为,这不是耍无赖吗?要是每个银行都这么干,谁还敢把钱存银行?金融行业的信用早就崩塌了! 还有那个“先刑后民”的说法,简直就是银行的挡箭牌。刑事案件调查起来没完没了,嫌疑人要是一直找不到,储户的钱就永远要不回来了? 最高法说得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银行该赔的就得赔,不能拿刑事案件当借口拖延。 银行作为盈利机构,享受着储户存款带来的收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不能只赚不赔,出了事就躲。 现在北京金融法院还没出最终的实体判决,但银行肯定跑不了要承担责任。这事儿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存款纠纷,更暴露了一些银行内控的严重漏洞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希望这案子能给所有银行敲个警钟,别再把储户的信任当儿戏,好好管好自己的人,做好内部监管,不然迟早要栽大跟头。 也希望法律能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结果,让银行赔偿全部损失,不能让“精神失常”“人员失踪”成为银行赖账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