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50多岁的搬运工在公司食堂楼顶一跃而下,当场死亡。警方定性为自杀。事

向山戏 2026-02-05 08:53:33

江西赣州,一50多岁的搬运工在公司食堂楼顶一跃而下,当场死亡。警方定性为自杀。事后,家属以公司楼顶没锁为由索赔30万元,但被法院驳回。家属又向公司索要6万多元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这下彻底把公司给惹毛了,认为搬运工是自杀,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可万万没想到,法院竟然判决公司应当赔偿。 公司这边的火气不是凭空来的,30万的索赔刚被法院驳回,家属紧接着又提6万多的要求,在公司看来这就是得寸进尺。公司负责人直言,员工是自主选择自杀,警方已经给出明确定性,楼顶没锁和他的死亡之间没有半分直接关系,前期驳回30万索赔已经是最公正的结果,现在家属又来索要费用,完全是借着死亡的事情无理取闹。公司甚至拿出了书面说明,明确表示自杀是员工个人行为,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管是赔偿还是所谓的待遇,一分钱都不会出,连和家属协商的余地都没留。 家属这边却满是委屈,五十多岁的亲人突然离世,换谁都扛不住这份悲痛。最初提出30万索赔,是觉得公司楼顶未锁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可法院驳回后,家属也没有再纠缠,只是想着索要国家规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在他们看来,亲人是公司的在职搬运工,日常按时上下班,和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这份6万多元的待遇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并非额外的无理要求,只是作为家属应得的合法权益,没想到会被公司直接拒绝。多次上门沟通都吃了闭门羹,协商彻底陷入僵局,家属无奈之下,只能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无果后,最终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核心也从最初的楼顶管理问题,变成了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否该支付的问题。公司在法庭上依旧坚持,自杀是员工的个人极端行为,企业没有任何过错,不该为员工的个人选择买单,还辩称楼顶未锁是出于消防通行的硬性要求,并非公司的管理疏漏,甚至提出如果连这种情况都要企业出钱,会让企业承担过多的无妄之责。家属则当庭提交了员工的入职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同时拿出了江西省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文件,证明6万多元的数额是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核算的,并非随意索要。 法院的审理思路其实很清晰,直接厘清了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这也是解开整个案件的核心。法院再次确认,员工系自主实施自杀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楼顶未锁的行为与员工自杀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也是此前30万元索赔被驳回的根本原因。但非因工死亡待遇并非基于企业过错的侵权赔偿,而是我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该待遇的申领仅以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员工非因工死亡为前提,法律并未将自杀排除在非因工死亡的范畴之外,《工伤保险条例》也仅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并未否定其非因工死亡的性质。 更关键的一点是,法院查明该公司自员工入职以来,始终未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遗属待遇本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若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该部分费用就应当由企业按照原资金渠道全额承担,本案中6万多元的待遇数额,正是依据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员工缴费年限等标准核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 基于这些审理结果,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公司限期向家属支付6万多元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费用。这个判决看似出乎意料,实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很多人混淆了侵权赔偿和法定待遇的边界,侵权赔偿看过错、看因果,而法定的劳动保障待遇,看的是企业是否履行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看的是职工是否享有合法的社保权益。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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