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人,拿着一张冥币,到烤串摊前,老板却接过冥币,将烤串给老人。有人提醒老板,

深度程磊 2026-02-09 16:53:37

山东老人,拿着一张冥币,到烤串摊前,老板却接过冥币,将烤串给老人。有人提醒老板,太不吉利,老板则表示,我不怕这些。 当晚,夜市灯火通明,烤串摊前人来人往。刘先生远远看见一位老奶奶慢慢走来,她穿着大花棉袄,戴着白色毛线帽,手里攥着一张“钱”。这位老奶奶,他并不陌生。七年来,她常常来到他的摊位前,递上自己“认为是钱”的纸片,换一串烤串。 这一次,老奶奶递过来的,是一张面额不小的冥币。刘先生没有犹豫,像往常一样接过纸币,熟练地把烤串装好,递到老奶奶手中。老奶奶接过食物,转身离开,背影在灯光下显得有些佝偻,却很平静。 这一幕被旁人看在眼里,有人立刻提醒刘先生:“这钱不吉利,还是冥币,大过年的赶紧丢掉吧。”刘先生摇了摇头,回应得很平静:“我不惧这些,她只是想吃点东西,又没有坏心。” 围观者这才知道,这并不是第一次。七年里,老奶奶从未拿过真正的人民币。有时是玩具纸币,有时是印刷粗糙的假钞,有时就是冥币。她始终坚信,拿着“钱”,就可以换到食物。多数摊主会拒绝,甚至驱赶,但刘先生没有。 最初,刘先生也尝试过直接把烤串送给老奶奶,但老奶奶坚决不肯接受。只有在“付了钱”之后,她才愿意把食物拿走。为了不让她挨饿,也为了维护她心中那点“交易”的尊严,刘先生选择了一个折中的方式——收下她递来的任何“钱”,然后把烤串给她。 这一收,就是七年。七年里,刘先生的摊位正常经营,没有发生任何纠纷。他清楚,自己收下的不是货币,而是一份对弱者的理解。 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个行为并非一句“好心”就能概括,它恰恰符合现行法律对民事行为、社会责任的基本判断。 首先,要明确的是老奶奶的行为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7条、第19条的规定,成年人原则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因精神障碍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奶奶长期以非真实货币进行交易,显然不具备对货币属性的正确认知,其行为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她递出冥币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即便构成民事行为,也属于效力待定或可撤销行为。但关键在于,刘先生并未主张对价权利,而是自愿交付食物,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无偿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刘先生交付烤串,没有获取合法货币对价,其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有人担心收冥币、假币是否涉及违法。需要区分的是,《人民币管理条例》《刑法》所规制的,是伪造、变造、持有、使用假币以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刘先生既未将冥币投入流通,也未以此牟利,更不存在欺骗他人的情形。他的行为不具备任何扰乱金融秩序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不构成违法。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这类行为反而契合了法律鼓励的价值取向。《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提出,要弘扬家庭美德、重视社会文明建设。虽然该条款直接针对家庭关系,但其背后的立法精神,是倡导互助、尊重、善意与责任感。这种精神同样适用于社会公共生活。 再从多方视角来看,老奶奶或许并不能清楚理解刘先生的善意,她只是按照自己的认知完成了一次“买卖”;围观者最初的惊讶和忌讳,也源于传统观念;而刘先生的选择,则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用个人承担的方式,弥补制度照顾不到的角落。 值得注意的是,刘先生的行为并非鼓励他人随意接受假币,而是针对特定弱势个体作出的个别行为判断。他承担的是自己的成本,也清楚界限在哪里。这种克制,恰恰是善意能够长期存在的前提。 七年时间,老奶奶知道,只有这个摊位,她可以“付钱”吃到东西;七年时间,刘先生用同一种方式,让她不必在众目睽睽下被拒绝。这不是情绪化的善,而是一种稳定、理性的选择。 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堆砌。它在划清边界的同时,也为善意留下了空间。这个空间,不靠口号维系,而靠一个个具体的人,在具体情境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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