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写了名,却30年进不去门!”太原一女子花500万买下一整栋楼,17套房全在她名下,大红本拿得板板正正。结果呢?原企业的职工在里头一住就是30年,死活不搬。不光不搬,人家还合伙在楼门口装了个大铁门,业主反倒进不去了。 女子气得不轻,放话出来:“必须腾房!不然以后谁还敢买不良资产?” 这话听着硬,可真到了现场,她连自己家的门把手都摸不着。 这女的不是一般人,早年开公司挣下家底,瞅准机会从银行拍下这栋抵债楼。银行资产,法院拍卖,手续干净,房产证顺顺当当办下来了。按理说,这就是她的房,没跑。 可等她去收房,傻眼了。 楼里住着17户人家,全是原企业的老职工,从1994年就住进来了。三十年,孩子在这长大,老人在这养老,早就把这当家了。突然冒出个人说房子是她的,让搬,谁理你? 人家不光不理,还防贼一样装了个大门。女子站在门口,大红本揣兜里,愣是迈不进那道坎。 她找住户谈,住户理直气壮:我们当年交了集资款,单位分的房,住了三十年,凭啥你说收就收? 女子问:那你们找原单位啊,房子2001年就抵押给银行了,我是从银行手里合法买来的。 住户回她:抵押的时候我们压根不知道,也没人让我们签字。银行三十年都没收走,你现在来收? 两边都觉得自己冤。 这事说来话长。1994年企业缺钱,把这栋楼抵押给银行贷款,职工当时就住里头。企业发的分房通知写得很清楚:职工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可企业后来破产了,钱还不上,银行起诉,法院一直没执行——为啥?太复杂,一执行就是几十户人家没地儿去。 这一拖,就是三十年。 直到银行把这笔不良资产打包拍卖,女子出手拿下。她以为自己捡了漏,没想到捡回来一个三十年都解不开的死疙瘩。 从法律上讲,这事其实没那么多弯弯绕。 《民法典》第240条写得明明白白: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女子拿的是产权证,登记在她名下,她就是法定业主。住户住了三十年,住的是单位的房,单位把房抵押了、拍卖了,所有权转移了,住户的使用权不是没了,而是该找原单位要说法,不能直接占着新业主的房子不撒手。 至于有些人说的“居住权”,那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必须签合同、办登记才算数。住了三十年不假,可一天居住权没登记过,法律上就不认这是“法定居住权”。至于“买卖不破租赁”——那得先有租赁合同啊。当年分房不是出租,集资款也不是租金,拿这一条来挡,根本对不上。 所以法律这边,女子占全理。可理是理,现实是现实。 这17户人家,有些已经住了两代人,你让他搬,往哪搬?当年交那三千块集资款,搁今天算啥?补偿怎么谈?谈不拢谁先让步?这些问题,民法典答不了,法院判了也难执行。 这不是女子和住户的矛盾,是三十年前的历史烂账,到今天终于爆了。 女子说得没错,如果她这500万砸进去,大红本攥手里,愣是进不去门,以后谁还敢碰不良资产?那些烂尾楼、抵债房,没人接盘,最后烂的是谁? 可住户也没错,住了大半辈子的家,突然就不是自己的了,换谁也接受不了。 这事儿在网上吵翻了。有人说:住户可怜,但可怜不能当产权证使。也有人说:女子合法购房,凭啥替三十年前的事买单?还有人说:企业早就没了,责任全甩给老百姓和接盘侠,这不公平。 你怎么看?你觉得女子该硬刚到底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坐下来谈补偿、哪怕吃点亏换回房子?如果你是那个站在门外、揣着大红本进不去家的业主,你会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