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穆森民調顯示86%的選民贊成只有美國公民才有資格在美國大選中投票,而支持這個觀點的民左黨選民高達85%,獨立選民為83%。
有人在評論區留言:说明拯救美国法案和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投票没关系。规定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投票的法律早就有了,大家也都支持。
現有的法律在做什麼?(重點:資格)
1️⃣ 早就「不准非公民投票」 • 非公民在聯邦選舉投票是違法行為 • 投假票本身就是犯罪 • 影響刑責、移民身份
👉 法律管的是「你有沒有資格」
2️⃣ 但登記時「怎麼證明」比較寬鬆
多數州的做法是: • 登記表上勾選「我是美國公民」 • 簽名宣誓(偽證有刑責)
📌 法律邏輯是:先相信你說的 → 如果說謊再處罰 (作弊如果被抓,再罰;那麼如果沒有被抓到,作弊是不是不存在呢?當然不是!BTW,多州發現有數量可觀的非公民出現在該州的選民名冊中。那些人可是「宣誓」他們是美國公民,然而現實是他們根本沒有獲得公民資格。 )
那麼之前的法律與SAVE America Act究竟有什麼區別?
👉 以前的法律是「已經禁止非公民投票」,而 SAVE America Act 需要「選民證明自己是公民」,規范更嚴厲更統一,從而降低作弊的風險,提升選舉誠信。
SAVE America Act 不是在創造新的禁止,而是在加一道門檻。
🔹 它主張:
在登記投票時,必須提供「文件證明你是美國公民」,例如: • 美國護照 • 出生證明 • 入籍證書
📌 法律邏輯變成:
先提供證據 → 才能登記
最本質的不同:
👉第一次在聯邦層級,要求用「文件」而不是「宣誓」來證明你是公民,這就是SAVE America Act 與「之前法律」最本質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