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家公司的女职员小陈平时就爱喝茶,每天上班都会泡上一杯。前阵子有天傍晚

梅姐说法 2026-02-17 07:57:58

广东中山,一家公司的女职员小陈平时就爱喝茶,每天上班都会泡上一杯。前阵子有天傍晚,她下班前忙着手头的活,泡好的热茶没来得及喝,随手放在工位上就走了。第二天一到办公室,她一眼就发现杯子空了,还被擦得干干净净,起初以为是同事顺手喝了,没太在意,可连着几天都这样,她越想越不对劲,调了办公区监控,看到竟是公司保安每天都偷喝她的茶,动作熟练得不行,一看就不是第一次。 话说,这个小陈平时的性子就挺温和的,待人也客气。 她喝的不是什么名贵茶,就是自己在家带来的普通绿茶,图个上班解乏。 那天调完监控,她盯着屏幕看了好几遍,越看越恶心。 监控里显示,每天凌晨五点多,保安老王趁着清洁办公区的空档,都会悄悄走到她的工位前。 他也不慌,先左右扫一眼,确认没人,就慢悠悠拿起小陈的保温杯,拧开盖子直接对着嘴喝。 喝完之后,还会把杯子里剩下的茶叶倒了,用纸巾把杯口擦干净,再放回原位,伪装得毫无痕迹。 小陈数了数,这种行为竟然持续了22天,也就是说,她这大半个月,差点天天用被别人喝过的杯子。 当时她就忍不住了,捂着嘴跑到厕所干呕,胃里翻江倒海的。 换做谁,自己天天用的杯子,被一个陌生男人偷偷反复用,能不膈应吗? 小陈缓过劲来,第一时间就去找了保安的上司,也就是公司的行政主管。 她把监控录像给主管看,要求公司严肃处罚老王,还要他公开道歉,另外赔偿自己一个新杯子。 可主管看完,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说:多大点事,不就是喝了几杯茶吗,我口头警告他几句,让他以后别这样了就行。 小陈当时就急了,跟主管争辩,说这不是喝茶的问题,是侵犯她的权益。 可主管根本不听,还暗示她,职场没必要这么较真,别小题大做,免得大家都不好看。 其实小陈也知道,主管大概是觉得,保安工资不高,辞退还要赔补偿金,能省事就省事。 可她咽不下这口气,自己没做错任何事,凭什么要忍气吞声? 她没再跟主管纠缠,直接找到了公司老板,可老板当时正在外地出差,没法立马处理。 老板在电话里听完小陈的诉求,倒是没敷衍,说等他出差回来,一定彻查,给她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事公司里的人得知后,议论声就没断。 有人说小陈太矫情,不就是几杯茶,至于闹到老板那里吗? 还有人出馊主意,让小陈干脆每天多泡一杯,送保安一杯,化解矛盾。 小陈听到这些话,更委屈了。她觉得自己不是小气,是这种行为本身就很过分,私人用品被人擅自使用,换谁都接受不了。 其实很多人都有个误区,觉得小事没必要计较,可越是小事,越能看出一个人的边界感。 保安老王明明知道,那是别人的杯子,是别人泡的茶,不是公共物品,却还是故意偷喝。 他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偷偷进入办公区,侵犯的不只是小陈的财产,还有她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保安老王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13条和第11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自然人依法享有物权,对自己的物品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小陈的保温杯、茶叶,还有泡好的茶,都是她的私人财产,她有绝对的所有权,别人没经过她同意,根本不能擅自使用。 老王未经小陈许可,反复偷喝她的茶,还动用她的私人杯子,已经侵犯了小陈的财产权,属于侵权行为。 有人说,一杯茶值不了几个钱,够不上违法吧? 其实不是这样的,侵权不分金额大小,哪怕是一块钱的东西,只要是别人的私人财产,擅自使用就是侵权。 而且老王是多次偷喝,持续了22天,属于故意侵权,情节虽然不算特别严重,但也必须承担责任,比如道歉、赔偿小陈的损失。 老王的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盗窃、哄抢、抢夺他人财物的,会被处以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轻的,也会被警告或罚款。 也有人说,偷喝几杯茶,算不上盗窃吧?其实这里的盗窃,不光指大额财物,多次盗窃小额财物,也属于盗窃行为。 老王多次偷偷使用小陈的私人财物,虽然涉案金额小,但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情节较轻的情形,警方完全可以对他进行处罚。 公司主管的处理方式,也很不妥。作为管理者,得知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不仅不公正处理,还敷衍了事、和稀泥,这本身就是失职。 小陈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受到权益侵害,公司有义务出面调解、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主管的口头警告,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也不符合公司管理的职责要求。 私人用品,就是每个人的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哪怕是一件小事,也不能轻易妥协。 老板回来后,必须严肃处理老王,要么辞退,要么给予严厉处分,还要让他给小陈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公司也得反思,加强对保安和员工的管理,明确职场边界,不能再出现这种漠视他人权益的情况。 你们觉得这事该怎么处理才合理?是觉得小陈太矫情,还是觉得保安和主管做得太过分? 如果是你遇到这种事,你会选择忍气吞声,还是坚决维权?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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