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刚领到百万拆迁款,就被自己的亲戚给盯上了。这位亲戚发现男子打牌“容易上头”,专门组了个局来“杀猪”,招募多人组成“气氛组”在牌桌上烘托造势,还有人负责偷牌、换牌作弊。在短短5次牌局,男子被套路得晕头转向,前后输了175万。最扎心的是,他以为只是手气差,没想到满桌子除了他自己,全是领工资的演员。 据悉,唐先生是本地人,生活不算大富大贵,但也安稳。 前些年赶上城市建设,他家的房子和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到了2023年,这笔征收款终于发下来了,足足有几百万。 对于普通家庭的唐先生来说,这真是一笔从天而降的巨款,一下子手头就宽裕了。 唐先生这人也没别的什么不良嗜好,就是平日里喜欢和熟人打打小牌,搓搓麻将,纯粹是打发时间,图个乐子。 在他那些牌友里,有一个叫周某甲的人,按辈分算起来,还是他的亲戚。 因为是亲戚,唐先生对周某甲也没什么戒心,经常凑在一桌打牌。 看着唐先生领了这么大一笔钱,周某甲的心里却开始不平衡起来,动起了歪心思。 周某甲发现唐先生这个人打牌有个特点,就是“容易上头”,手气越不好越想扳本,别人在旁边起哄两句,押注就跟着大了。 在周某甲眼里,这位亲戚简直就是一个抱着金山过街的“憨厚兔子”,他自己觉得一个人“搞不定”,就找到了另一个同伙周某乙,俩人一合计,决定在牌桌上搞一个“杀猪盘”,目标就是唐先生银行卡里的征收款。 从2023年9月开始,这出戏就正式上演了。 周某甲作为“内应”,负责把唐先生引诱出来,他找了个由头,经常约唐先生去一家茶社打牌,玩的是“斗牛”,这是一种比点数大小的赌 博玩法,输赢浮动很大。 周某乙是个老手,专门负责“技术活”,他在牌桌上通过码牌、做记号这些作弊手段,基本想让自己拿什么牌就拿什么牌,想控制谁输赢就控制谁输赢。 更黑的是,他们几个人私下约定好了:这场牌局,只有唐先生一个人玩是真的,需要真金白银拿出现金来结算;而周某甲、周某乙这些人,输了也不用掏钱,全是“空手套白狼”。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把这场戏演得更逼真,周某乙还特意花钱招募了好几个人,组成了一支所谓的“气氛组”。 这几个人没啥技术含量,任务就是坐在牌桌上凑数,配合着切切牌,在唐先生犹豫的时候,故意抬高声音起哄,假装自己赢了很多钱,或者故意唉声叹气装作输急了的样子,用各种情绪去刺激唐先生。 在这种被刻意营造的狂热氛围里,唐先生果然一步步掉进了陷阱,越玩越大,押注的金额也越来越高。 除了这几个明面上的人,周某甲还拉拢了一个叫严某的人。 严某的角色更隐蔽,他负责在牌局上通过偷看唐先生的牌,或者在发牌过程中搞点小动作换牌,配合周某乙作弊。 可以说,整个牌桌上,除了唐先生自己,其他所有人都是冲着瓜分他的征收款来的。 从2023年9月一直到2024年1月,短短五个月的时间里,这样的骗局上演了五次。 唐先生就像一只被围猎的羔羊,完全不知道自己身处一个精心编织的陷阱。 他每一次都以为是手气不好,想翻盘,结果却是越陷越深。 等到这五次赌局结束,唐先生一算账,输掉了175.12万元,不过,这笔钱里,有60万是因为各种原因没给出去的,实际落到骗子口袋里的,足足有115万多。 此刻,唐先生才发觉不对劲,在家人的支持下,其果断报了警。 很快,周某甲等人被警方逮捕归案,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院指出,赌博的本质是依靠运气决胜负,而本案中,周某甲等人并非靠手气与唐先生对赌,而是通过码牌、做标记、偷看牌、换牌等手段完全操控了牌局走向。 尤其是“气氛组”的设立,其目的就是通过虚假的喧哗和押注,诱使唐先生陷入“手气不好、需要翻本”的错误认知。 唐先生基于这种被精心营造的假象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本案周某甲等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而非简单的赌博。 不过,《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周某甲等人从唐先生手里骗取的175.12万元中有60万元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基于周某甲等人在整个骗局的作用大小,分别被判了三年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