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利用停车场的规则漏洞,逃票71次,累计金额达2500余元,后工作人员

雷雷说趣 2026-02-20 21:56:30

江苏,一男子利用停车场的规则漏洞,逃票71次,累计金额达2500余元,后工作人员在核查时发现异常并报了警。警方认为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检察院却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网友表示,合理利用规则,不该认定为犯罪。 据悉,男子王某为了方便办事和接送亲友,多次把车停在某停车场。一开始王某还是认认真真付停车费的,可自从他在网上看了一些逃票视频后,竟产生了试一试的冲动。 由于涉事停车场有15分钟免费停车的规定,所以王某在把车驶入停车场后,就立即调头在出口处扫了下车牌,等系统识别并抬杆后,王某又把车辆倒回了停车场。 这时系统就会认定王某的车已经出了停车场,而之后王某的车辆再次出停车场时,系统也会默认已经缴了停车费。 就这样,王某陆续采用这种方法逃单了71次,累计逃单金额2500余元。 有一次停车场工作人员核对数据,发现了王某的异常数据,然后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了王某逃票的行为。 之后,停车场升级了收费系统,但王某并不知情,他仍选择以同样的方法逃单,但这次却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面对王某的行为,不少网友表示,这是停车场的系统漏洞,怪得了谁?这根本不算违法,否则薅羊毛的不都得抓起来? 还有网友表示,偶尔的一次两次没什么可说的,但王某连续逃单71次,给停车场才造成2500元损失,这确实应当惩戒一番。 那从法律上来讲,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王某屡次逃单,其目的就是不想支付停车费。 可是停车场已经为王某提供了有偿停车服务,那王某逃单的行为无疑是在非法占有停车场应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逃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盗窃或诈骗。 本案中,王某利用停车场系统的规则漏洞,偷偷窃取了停车场的合法收益。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定义。 目前,江苏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所以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那检察院为何决定不予起诉呢? 第一,王某虽然盗窃的次数多,但金额并不大,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第二,王某在到案后积极认错,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第三,王某为了弥补自身过错,不仅补缴了停车费,还向停车场进行了赔礼道歉。 综合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检察院才最终认定王某的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刑事处罚,给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要注意的是,王某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所以才不处罚的,并不是没有犯罪,所以他的犯罪记录还是会予以保存。 如果有单位要查王某的无犯罪记录,王某可能会被露馅,从而导致他的职业生涯受阻。 最后,停车场制定15分钟免费政策,其实是一项便民福利,然而有些人却为了那一点点的利益,想方设法的去做一些损人还不利己的事,真的十分讨厌。难道赚这些黑心钱,不觉得愧疚吗?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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