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女子因扁桃体发炎去医院输液,护士给她输头孢曲松,结果输进去几秒钟的功夫

运良说是非 2026-02-21 12:14:19

湖南益阳,女子因扁桃体发炎去医院输液,护士给她输头孢曲松,结果输进去几秒钟的功夫,女子就因过敏呕吐不止,还晕倒了,护士赶到后将输液针拔掉,且没有为女子重新建立静脉通道,女子最终因错过黄金救援时间死亡。陪同的丈夫目睹全程,备受打击,他认为医院应该全责承担,可院方却说是患者自己过敏,还不让丈夫见尸体。 大过年的,男子的妻子因为扁桃体发炎,来到了医院。 输液室里,妻子脸上挂着点病容,嗓子肿得说话都费劲,男子陪在一边,手里拎着吊瓶架子,满脸担心。 挂的药是头孢曲松,做皮试的时候显示阴性,正常来说是没问题的。 随着液体一滴一滴往下掉,刚开始那几秒,一切都还正常。 此时的男子还在跟妻子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天,想让她放松点。可突然间,妻子脸色就变了。 不是那种生病的苍白,而是一种吓人的青紫。 “我难受……”妻子这话刚出口,人就不行了。 根本没给反应时间,妻子一头栽倒,呕吐物喷了出来,整个人瞬间瘫软在椅子上,意识全无。 这就是典型的过敏性休克,来得又急又凶。 丈夫当时就吓傻了,但他毕竟不是专业的,不懂发生啥了,第一反应是去关那个输液管。 他以为是药滴得太快或者有杂质,手忙脚乱地把开关拧死,然后冲着走廊声嘶力竭地喊护士:“快来人啊!不行了!” 护士跑过来了,是个年轻姑娘。眼前的景象把她也震住了。 只见病人翻着白眼,嘴角挂着呕吐物,身体像面条一样软。 接下来的一幕,成了这起悲剧里最让人意难平的节点,也成了男子心里永远过不去的坎。 护士赶到后,直接拔掉了那根插在妻子手背上的输液针。 当时的男子处于极度恐慌中,他后来回忆说,他只记得护士过来看了一眼,然后手一扬,针就没了。 他当时脑子一片空白,觉得针拔掉也好,省得再出问题。 但他不知道的是,对于过敏性休克的抢救,这根针就是“救命管”。 护士拔针之后,并没有立刻在另一只手或者脚上重新扎进去建立新的通道。 现场乱成一锅粥,有人去叫医生,有人去推抢救车,但就是没人第一时间把那根血管通路重新接上。 就在这手忙脚乱的几分钟里,妻子的心跳可能已经停了。等到医生赶来,肾上腺素等急救药终于推进去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好几分钟。 也就是“黄金四分钟”被错过了。 最终,人没抢救回来。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为一个扁桃体发炎,就在男子眼皮底下没了。 男子事后整个人像被抽走了魂。他一遍又一遍地去医院调监控,盯着屏幕看那几分钟的画面。 当他看到针被拔掉、护士空手站在那里的那几秒,当他得知护士这行为属于重大失误时,那种绝望和愤怒瞬间炸了。 他质问院方,护士当时为什么要拔针?啊?为什么不留着通道救命? 医院方面给出的解释很冷静,也很官方,说这是严重的药物过敏反应,属于医疗意外,皮试阴性也不能百分百排除。 至于拔针,院方认为当时情况混乱,且拔针不一定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但这说法说服不了家属,也说服不了看过监控的网友。 有些懂得急救常识的网友说了,一旦发生药物过敏休克,静脉通道就是生命线。 这时候体内的血管会扩张,血压狂掉,必须通过静脉通道快速推注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药物来升压、抗过敏。 把针拔了,就等于把这条路给掐断了。等到要打针救命时,还得重新找血管、扎针、接管,这一套流程下来,少说也得一两分钟,甚至更久。 对于命悬一线的病人来说,这一两分钟就是生与死的距离。 所以视频里那个拔针的动作,是有大问题的。 护士也不是恶意,更多的是一种应急反应的缺失和经验的不足。 但不管怎么样,医院绝对有责任。这个时候应该马上用抗过敏抢救药。静脉通道不应该扒针。马上通过静脉注射药。这么久完成可以抢救。 如今,男子认定医院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操作失误。医院却认定这是不可抗力的过敏。 更让男子无法接受的是,事后医院不让他见妻子的尸体,还要求他签11万的人道主义赔偿。 那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根据临床急救规范,发生过敏性休克时,保留静脉通道是抢救的生命线,用于快速推注肾上腺素等急救药物。 监控显示,护士在未建立新通道的情况下先行拔针,导致给药延迟,这个行为明显违反了《临床急救技术操作规范》中关于“先建立新通道再拔除旧通道”的基本操作流程。 虽然患者死于严重药物过敏,但医院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黄金四分钟”被错过,切断了给药途径。 依据本条,医院无法通过主张“患者体质特殊”来免责,必须证明其操作合规。 如果鉴定确认拔针行为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将依据本条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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