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子,引自瓜尔佳的自媒体:说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加入北京

司马平武器吧 2026-02-23 17:34:58

讲一宗比较有意思的案子,引自瓜尔佳的自媒体:说张老三于2014年2月7日加入北京某保安公司,当保安员。当年9月30日,他被公司安排到北京的顺义区某毛织厂当保安,工作地点为厂门口保安室,但那时工厂已不再经营。

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把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当他与女朋友在保安室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猝死。

10月21日,公安出具了死亡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老三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一年后的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儿子张小石向北京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三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张小石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我父亲作为整个厂区唯一保安员,工作时间24小时,其在厂门口保安室一直属于在岗状态,也就是说我父亲被安排到该岗后无法离开工作岗位,由此,我父亲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2,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职工的权利。

我父亲作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而北京人社局的答辩认为,张老三作为保安员,理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履行保安员的工作职责。但事发当天,张老三却是在值班室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死亡,其行为与保安员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经调查认定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认定张老三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人社局同意公司的意见。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过程中,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死亡,视同工伤。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老三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老三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如下:2014年10月6日张老三在值班室值班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死亡,其行为虽然与保安员的工作毫无关系,但不属于刑事案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判决: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人社局认定工伤事实清楚,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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