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打人事件的官方通报出来了,从法律角度谈谈司法机关为什么以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批捕打人者。 打人事件的大致经过是:15岁的女孩与12岁的弟弟骑电动车,与65岁的杨某的电动车相撞并发生口角;后者打电话“摇人”,把儿子、儿媳叫来了;刚开始儿子、儿媳先是误打了三名“吃瓜群众”,发现搞错以后又打了15岁女孩和她的弟弟,女孩的伤势最重,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相信大部分人对这起案件的第一反应是儿子、儿媳故意伤害,应该判处故意伤害罪。请大家注意,故意伤害行为和故意伤害罪不同,只有被伤害者的伤情达到法律意义上的“轻伤”标准才能定罪,否则只能算行政违法行为,最多行政拘留15天,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女孩被打后,警方对打人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这时女孩的伤情鉴定还没有出来,所以用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掉是有点不合适的,至少存在女孩只是“轻微伤”,够不上故意伤害罪的可能。 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采取强制措施在执法上没有瑕疵,因为这个罪名不只看被打者的伤情,哪怕所有被打的人只是磨破了点皮,但其它情节恶劣,比如打了很多人、影响很坏也能入刑。因此,先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拘留是合适的,如果之后发现女孩受伤严重,检察院起诉的时候换成更严重的罪名就行了。 回到案件本身。伤情最重的是住院医疗的15岁女孩,现在鉴定出来了,够得上“轻伤二级”标准,这时候能套故意伤害罪了,但这起事件太恶劣,不仅是成年人打孩子,而且发生在春节期间,社会反向很不好,所以起诉的时候考虑选刑罚更重的罪名。 大家不要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一定比故意伤害罪轻,至少这起案件就不是如此。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导致说伤者“轻伤”的,最多判处3年有期徒刑,只有达到“重伤”才能判3-10年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档量刑就能最多判到5年了。 总结一下,如果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打人者最多坐牢3年;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多坐牢5年。 前面说过,这起案件的性质恶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得越重越好,所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能实现这一目标。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欢迎关注、点赞,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无心
寻衅滋事罪名不是取消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