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要给刘坡转账15万元的车款,不曾想,却因为疏忽大意将这15万元转

何馨暖 2023-11-23 19:51:46
河南郑州,一男子要给刘坡转账15万元的车款,不曾想,却因为疏忽大意将这15万元转账给了刘波,而男子并没有这个刘波的联系方式。向银行求助,银行说联系不到刘波。向民警求助,民警说这根本不是一个案件。向法院起诉,法院说需要提供刘波的身份信息。这下,男子无所适从了! 据男子郝某介绍,事情发生在4月11日,他当时需要向刘坡支付15万元的车款。考虑到自己银行卡里有足够的存款,而手机银行也比较方便,郝某就通过网上将15万元付了过去。 见手机银行显示支付成功,郝某就把转账记录下载下来,直接给刘坡发了过去。万万没想到,刘坡一会儿答复郝某说,款项根本没有到账。郝某当时非常惊讶,立即仔细查看转账记录,发现收款人竟然是刘波。 可看着这个姓名,郝某怎么也想不起他是谁?经过查询转账记录,郝某曾在2019年向刘波转账99元,至此刘波的信息就留到了手机银行里。 这15万元毕竟不是个小数目,郝某立即报警,但民警听完郝某介绍却说这不是一个他们应该受理的案件。紧接着,郝某又给刘波银行卡的开户行打去电话,但银行却因为客户隐私政策无法给郝某提供刘波的联系方式。 而银行给刘波打电话之后,也没有人接听。焦急之下,郝某又咨询到法院起诉的事情,但起诉却要求郝某提供刘波的身份信息。这样下来,郝某好像进入了一个死循环。 无奈之下,郝某向调解员求助。可调解员介入后,情况还是如此,只能希望当事人看到节目后能够主动返还。 就这件事情来说,郝某跟刘波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明确,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刘波应该向郝某返还这15万元。但郝某现在联系不上刘波,他估计需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让刘波返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前述规定,郝某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就是要求相应的信息确定为刘波是特定的某个人。 在这件事情中,郝某目前只能向法院提供刘波的姓名,无法提供刘波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显然无法满足前述“明确的被告”这个条件。 那这种情况下,郝某应该怎么办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通常理解,前述申请调查证据的权利应该是当事人立案之后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在发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完整的身份信息后,会给原告出具调查令,由原告或其代理人去调查被告的身份信息。 就本案来说,我们认为郝某不妨要求警方出具一个不予受理的通知,里面载明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同时,郝某也固定好跟涉事银行的沟通记录,说明银行因为隐私政策无法提供刘波的具体信息。 拿着这些材料,向法院具体地说明自己面临的困难,看看法院是否可以给出具相应的调查令,到涉事银行调取到刘波的身份信息。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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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往事随风风向不变

往事随风风向不变

3
2023-11-26 21:39

屁圈

用户16xxx22

用户16xxx22

1
2023-11-23 23:18

现在催牛逼不打草稿了

何馨暖

何馨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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