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某浴场的女浴室里,女子卢某刚脱完衣服到浴室洗澡,迎面就看到一名男子在浴
何馨暖
2023-11-23 19:54:27
浙江嘉兴,某浴场的女浴室里,女子卢某刚脱完衣服到浴室洗澡,迎面就看到一名男子在浴室里。两人对视之后,男子迅速跑开。与此同时,卢某也赶紧跑回更衣室找到小姐妹李某,让李某赶紧穿好衣服,说女浴室那里有一名男子。
原来,事发前一晚,女子卢某和好友李某分别带着自己的男友到某浴场消费,消费的过程中,她们考虑到晚上回家路途较远,便决定在浴场过夜。
休息完之后,在事发当天的上午8点左右,两人相约到女浴室冲个澡,万万没想到,刚脱完衣服就发生了开头的事情。
事情发生后,两人心里非常不舒服。告诉卢某男友后,男友又责备了卢某,这下更让卢某和李某火大,两人便找到店家讨说法。
原来,女浴室里面的那名男子是浴场的工作人员,由于这几天客人反映女浴室里的水温低,浴场便趁早上客人不多的时候去检查。
浴场当时也考虑到可能出现开头的误会,就安排了一位女收银员在女浴室入口盯着。但无巧不成书,在卢某和李某进入浴场时,女收银员去给客人结账去了,并没有守好女浴室的门。
得知是这个理由后,卢某表达了她们的诉求,道歉、免单和赔偿。店家也非常诚恳,直接道了歉,并决定给卢某她们两人免单,还准备了一张1000元的消费卡。
虽然报道中没有提到卢某她们是否接受了店家的赔偿方案,但我觉得从店家诚恳的态度和方案来看,加上她们之前经常到这家店进行消费,卢某她们大概率会接受店家的方案。
其实,这件事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就是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卢某的隐私权被侵犯。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女浴室为女顾客冲澡的场所,女顾客极有可能会露出自己的隐私,浴场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浴场的工作人员实际上也看到了卢某的隐私部位,说明卢某的隐私遭到了侵害。
这种侵害的产生是浴场没有在女浴室门口做好警示工作导致,他们对于卢某权利的侵害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当卢某他们接受店家提出的方案后,双方就建立了口头上的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既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店家就应该积极履行,向卢某他们免单、交付价值1000元的消费卡。而卢某他们接受这些赔偿后,他们也没有权利再向店家主张额外的赔偿。毕竟卢某他们已经就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这种处分对自己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的发生还是提醒广大经营者,对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好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这类纠纷之后,一定要在查清事实后,勇于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避免自己后续的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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