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拥有300万家产,与自家女租客一见钟情并同居。6年后,男子确诊癌症,俩人领证结婚,13天后男子去世。女子拿着结婚证找到男子的儿子要求继承男子遗产被拒,并被男子的儿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刘天杰看着站在自己对面的王艳,眼神里充满了抵触和愤怒。
他嘴上不说,可心里暗自怒骂:你一个外来妹,还敢来跟我争遗产。
刘天杰前一秒只是愤怒,可后一秒,当王艳把她和刘山河(刘天杰父亲)的结婚证拍在桌子上时,刘天杰懵了两秒,之后又愤怒专为吃惊。
他想不到父亲和眼前这个女人竟然领证了,简直是防不胜防。
说起这个女人,刘天河就满肚子意见,他始终觉得王艳居心叵测,就是觊觎父亲的家底。
王艳是来自山西一个小县城,丈夫因嗜赌成性,导致两人离婚,女儿跟随王艳一起生活。
为了能给女儿更好的生活,王艳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天津打工。
外来务工,势必得找个住的地方,于是在租房的过程中,就和刘天杰的父亲刘山河认识了,租了刘山河一套小公寓。
得知刘山河也已经离婚,身边只有一个儿子,在外地工作,一个人也挺孤单的。
于是,王艳有时候和女儿在家做饭,也会给刘山河做一点,用饭盒装好,给他送过去。
这一来二去的送温暖,刘山河就对王艳产生了好感,于是两人表明心意,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
此事刘山河已经60岁出头,而王艳只有42岁。
但是,年龄的差距,并没有影响俩人的感情。两人也没有公开他们的关系,只是默默的关照和陪伴对方。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仅仅过了6年的幸福日子,厄运就降临到了他们的生活里。
刘山河被确诊癌症晚期,医生说只有半年寿命,王艳听到这个消息,悲痛万分。
为了让刘山河离开人世时了无遗憾,这半年,王艳不仅给予他悉心照顾,还陪着他去完成他一直想做,却又没有做的事情。
然而,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王艳陪了刘山河6年,两人在一起生活了6年,眼看着刘山河要离开人世了,王艳提出了结婚。
刘山河也表示同意,在他生命的弥留之际,他能真切地感受到,王艳对他的照拂,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
然而谁也没想到,两人领完结婚证后的第13天,刘山河去世了。
王艳拿着结婚证找到刘天杰,要求继承刘天杰名下一半的财产。
刘山河名下有一套房子,一辆车,和一些基金,总价值300万左右。
刘天杰认为,王艳是个贪财的女人,故意唆使父亲在他生命垂危之际,意识不清醒之时,趁火打劫,要求领证,所以他主张父亲和王艳的婚姻无效,王艳没有继承父亲异常的资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最终判决,王艳和刘天河的婚姻是有效的,他们同居6年,且有证人证明刘天河领证的时候是清醒的,并且是自愿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王艳作为刘山河的合法配偶,而且,在刘山河生病期间,王艳一直对其照顾,所以有权继承他一半的遗产,也就是150万。
另150万遗产,由刘天杰继承。
2、刘天杰认为父亲在领结婚证的时候,是被王艳逼迫的,且病危神智不清。
所以,他主张父亲和王艳的婚姻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天杰并没有拿出父亲是在被王艳逼迫的情况下领证的,也没有拿出父亲领证当天神智不清的证据。
所以,法庭对于刘天杰的主张,不足以采信。
3、我们不能否认王艳和刘天河之间存在一段感情,无论这段感情多么复杂和难以理解。
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对于婚姻和遗产的规定和保护,无论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我们的道德和价值观。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无论刘天杰是否愿意,父亲和王艳的婚姻都已成为既定事实。
无论他接受与否,在法律层面,王艳都是父亲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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