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2011年在某小区贷款购买了商品房,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

滨培看法 2024-03-25 13:05:19

陕西西安,一男子2011年在某小区贷款购买了商品房,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2015年交房。谁知,房子迟迟没有交付,最后甚至烂尾了。该男子和邻居们进行多次维权,终于在烂尾8年后又迎来了开工建设,不料,却要求缴纳20万续建费。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男子李某在西安工作,谈了个女朋友也在自己单位附近上班。为了结婚,李某2011年就在距离单位不远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房价并不高,一平米4600多元,而且地段也很好,李某非常满意。(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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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某就交付了首付款,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贷款。售楼部人员告诉李某,按照惯例,这个楼盖起来很快,别看合同写的是2015年交房,预计2013年就能交付,到时候李某就可以装修完在新房办婚礼了。

听到这些,李某心里美滋滋的,想着再坚持一两年,就不用到处租房了,就可以住进自己的新房了。

谁知,两年后,李某并没有等来自己新房,开发商竟然停工了。李某和邻居们找到售楼部,售楼部人员很霸气的告诉李某,合同写的是2015年,还没到期,急什么?

李某非常无奈,合同写的确实是2015年,现在还没违约,也没办法,那就再等等。可是,李某却发现工地上并没有干活的工人,房屋也没有什么进度。李某有种不好的预感。

果不其然,楼房烂尾了,彻底停工不动了。2015年从年初等到年尾,房子还是交付不了,李某的婚房也只能选在目前居住的出租屋。

李某和邻居们开始了上访维权,但是每次都是收效甚微。李某看着每个月2800的房贷,还有租房的支出,生活压力非常大,但是又无可奈何,想断供,又害怕以后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

李某只能继续一边还着贷款,一边交着房租,自己的房子也遥遥无期。

终于,八年后,维权迎来了曙光,在政府的帮助下,李某的烂尾房又开始了建设,然而这个消息却又喜忧参半。

喜的是房子看到了希望,忧的是新接盘的开发商要求补交续建费,大多在15-20万之间,李某的房子按照规定需要缴纳20万元的续建费。

原来,之前的开发商收了钱以后,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公司破产了,所以工程也停了。公司破产重整以后,新来的开发商也没钱,只能向买房的李某等人收钱续建。

20万元的续建费让李某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当初买房时,李某参加工作不久没有积蓄,已经是掏空了父母,这几年李某还着房贷、交着租金、还有了一个孩子,更没有攒下什么钱,交房还要再拿出20万元,这确实有点困难啊。

李某不理解,之前的开发商把钱都收走了,拿着钱不知道干什么了,现在一句烂尾就完事了?新来的开发商虽然接盘了,但是还要让自己再交一笔钱才能交房,这是什么道理?万一接盘的开发商和之前那个开发商一样的做法,又一次破产了,这钱是不是又打水漂了?

李某的希望让李某和邻居们陷入了两难,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开发商缺乏监管的乱像层出不穷,明明是开发商收走了买房的全部资金,现在一句破产就烂尾了,说的多么轻松。

要知道,房子对于很多人而言,那是两三代人的希望,是全家的老底。开发商迟迟不交房,让李某原本准备结婚的婚房,实现不了了,现在孩子都有了,房子还没好。有的甚至因为房子,让谈好的婚姻也烟消云散。

还着房贷、交着租金,却还看不到自己的房子,这是李某的悲哀,更是很多烂尾楼房主的写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惩这样的开发商。

其次,民事角度而言,合同违约应该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合同约定2015年交房,但过了约定时间也没交房,甚至还烂尾停工,这样的情况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还要采取补救措施尽快交房。

但是关键的时候,开发商破产了。

那么,什么是破产呢?破产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是对法人人格的一种终结,就是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而被迫进行清算。

法人破产注定留下很多的窟窿补不上,开发商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只能以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

所以,开发商破产以后,从法律角度而言,续建费要求买房者承担,并不违法。

最后,案例中的情况虽然合法,但对李某他们而言,并不公平,这样的规定反而让个别开发商没有了底线,扰乱市场、坑害钱财。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对破产的开发商股东进行追责,严惩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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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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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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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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