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点不敢相信!”浙江,台州。60后福建大妈,明知自己身患梅毒,还在路边以50元的价格拉客。因触犯刑律,该大妈被处以刑罚。 (案例来源于浙江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郑某某,福建光泽人,出生于1962年,文盲。早在2016年,郑某某就到台州来发展了。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又大字不识一个,加之年龄又大,没有适合郑某某的工作,于是她就开始从事最古老的职业。 由于年龄原因,注定郑某某不能“进店”,只能自己单打独斗,所以她租了一间民房,既是自己的住所,又是经营的场所。 人生地不熟的郑某某,初来乍到,没有客源,只能自己去开拓,方法就是站到路边,看见过往的男子,就询问人家是否需要服务。像她这样主动暴露身份,肯定是重点关注的对象,2016年10月、11月,郑某某因拉客招嫖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各5日。2018年5月、2019年11月,郑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5日。 由于不懂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交易过程中,郑某某被传染上了梅毒。因为身体不适,郑某某曾到医院就诊,被检查出梅毒抗体阳性,医生叮嘱她要吃药治疗,告知她该病的危害,在治疗期间,不能有性接触。 郑某某虽然吃药治疗,但想到一天不开张,就一天没有收入,而房租、吃喝拉撒等开支是一分也不会少,所以抱着侥幸心理,还是继续开门纳客。一天晚上,郑某某招揽了一名客人张某,双方商量好了交易价格为50元一次,郑某某将张某带回出租屋里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在询问其身体状况时,郑某某交代自己患有梅毒,正在接受治疗。得知这一情况后,公安机关调取了郑某某的就医记录,并再次对其抽血检查,确认其患有梅毒的事实。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人可能会说,假如当事人假装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呢?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明确了“明知”3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只要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那么就不构成本罪。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认为,郑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传染性性病,仍然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来帮忙#
“真有点不敢相信!”浙江,台州。60后福建大妈,明知自己身患梅毒,还在路边以50
灭蝇斗虎
2024-04-08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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