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黄丽支付12万,入手一个13.34平方米的正常车位,但驾车出入库时却总受到对面停放车辆影响,对面两个9.23平方米的微型车位上,却停放着两辆大型轿车。多次协商无果后,黄丽将两位邻居和物业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于新闻,人物均为化名·
黄丽是土生土长的南京人,家住栖霞区一个高档小区,在购房时因为手头资金比较充裕,所以一并买入一个位于地下车库的私人停车位,总价格12万左右,建筑面积13.34平方米。
本以为有了这个停车位,可以解决停车问题,可最近黄丽每次下班回家,停车时都感到十分别扭,究其原因,是对面原本一直空着的车位,开始频繁有车辆停放。
原来,小区物业为了充分利用地下车库的有限空间,就在黄丽停车位的对面,划定了一排建筑面积仅为9.23平方米的微型车位,用于住户停放小型家用车。
本来这事情无可厚非,物业为增加收入合理利用空间,大家都能理解,而且增加车位也有利于业主解决停车难问题,只是现在这停放在微型车位上的车辆,却是实实在在的大型轿车。
在微型车位停放大型轿车的是李四和王五,他们的车位正好在黄丽车位的斜对面,由于车位小车辆大,因此停在这两个车位的车辆,不可避免地占用了一部分过道空间。
每次黄丽回家停车的时候,都需要为了规避对方车辆,来回横拉好几次,不仅费时费力,而且由于操作空间十分有限,好几次都差点剐蹭到其他车辆。
这令黄丽心有余悸,同时也让她不胜其烦,为了解决问题,黄丽找到物业,认为正是因为他们疏于管理,才会造成自己停车难的问题。
物业觉得自己也很委屈,明明当初划定车位时,已经按照标准留出过道,到头来却因为个别业主不按套路出牌,造成大家困扰。
为此,物业特地联络李四和王五两位业主,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两位业主却也有着各自的道理。
李四认为,自己家的微型车位和大型轿车都已经是既成事实,在小区车位这么紧张的情况下,换车位显然不现实,至于换车自己也不愿意。
一方面是因为微型轿车满足不了自己的用车需求,另一方面也不想承担额外的费用,因此李四希望,物业能够给予黄丽一定补偿,从而了结此事。
王五认为,虽然自己购买的是微型车位,但是当初购买时,并没有规定什么车能停、什么车不能停,至于换车自己也不愿意,更何况自己长期在外地,很长时间才回来停一次,因此希望黄丽能够谅解。
听完李四和王五的观点,不仅黄丽非常不满意,认为对方除了找借口推诿,并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且物业也十分不乐意,明明是业主自身的问题,凭什么要让自己来负责赔偿?
鉴于多次协商无果,黄丽一怒之下,将李四、王五以及物业一同告上法庭,黄丽认为,两个微型车位,已经妨害到自己正常使用车位,同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即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发现李四和王五车位上的限位器,都已经被他们自行拆除,即便如此,他们的车辆在车尾已经无限抵近墙面的情况下,车头部分仍然超出自身停车位所画线框,同时还超过通道边线,对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具有较大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王五在各自车位上停放的车辆,已经明显超出其车位的专有面积,并且超过地下车库道路边线。
而且二人明知自己的车位难以停放大型家庭轿车,在拆除车位限位器后依旧无法消除对黄丽停车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要求李四、王五排除对黄丽车位的妨害。
那么,黄丽是否有权起诉物业公司?
黄丽起诉物业公司,诉求是物权纠纷,但实际上物业公司与她之间,不涉及物权争议,所以黄丽无权以物权为由起诉物业。
至于物业公司收费不履职的行为,属于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不在本案讨论范畴,黄丽要想主张权利,可以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即刻停止对黄丽车位的妨害行为,同时驳回黄丽对物业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93xxx25
为啥打官司老是另案处理。为啥不能一并处理掉,方正都是被告了。
车前 回复 04-15 10:11
一审上诉驳回重审再上诉再审,再再审,审理官司不得拿审理费啊。法院是你家开的啊,还免费帮你判事儿?想得美!
青菜 回复 04-15 10:09
一事一理,后续一事不二理,去问问学法的人
用户49xxx38
谁便找几张图就编故事?
杠王之王杠穿肠
结果呢?
ppddwoaini 回复 04-15 11:06
结果就是拒不执行
看透一切的boy
这个车库一看就是我们东方天郡的,我们东方天郡都是正常车位
用户55xxx36
律师太水[汗]
潘国生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