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福建福州,一老人骑摩托车强行闯卡进入高速公路。没想到,仅仅过了10分钟,车辆发生通事故老人当场死亡。老人家属要求高速公路运营方赔偿15万未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福州中院)
黄大爷是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前他已经制定了计划,要在70岁之前游遍祖国的大好河山。之后,黄大爷买了一辆轻便摩托车,开始按计划进行。
黄大爷上网时,偶然看到有人趁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注意时,可以偷偷骑摩托车进入高速,这让他比较兴奋。年轻时大爷就是一个追求刺激的人,虽然已经年过60,但是依然对在高速上骑摩托车信心满满。
在晚上10点多钟人比较少的时候,他选择离收费站出口收费岗亭最远的一个入口偷偷进入,收费人员竟然真的没有发现。
黄大爷悄悄的通过匝道来到了正路后十分开心,于是将油门开到最大,开始他在高速公路上的刺激行程。
可是夜色太黑,加之他的车灯不亮,一辆正常行驶的卡车没有发现他,直接追尾了他的车,黄大爷当场死亡。
黄大爷的家人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不负责任,随意放老人进入高速必须负责,要求其赔偿15万元。洪福公司则表示,大爷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拒不赔偿。
随后,黄大爷家人将管理方洪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给他们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黄大爷家人陈述了的诉讼理由:
他们认为,洪福公司是事故路段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事故路段具有日常维护、保障路段安全行驶、严禁非机动车进入的义务。
本案中,洪福公司没有设置禁止通行警示标识、高速入口闸口并没有落杆关闭,而是处于完全开启状态,导致黄大爷误入高速公路,同时在黄大爷进入高速公路后,洪福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发现并制止、带离,存在过错。
综上,黄大爷之所以死亡,与洪福公司未履行管理义务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洪福公司辩称:
1. 他们已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有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上高速公路的警示标识,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有道闸,采取了禁止行人和不符合通行条件的机动车上路的安全措施,故可以证明洪福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和管理义务。 2. 监控视频体现死者闯入收费站入口时道闸栏杆是落下来的,处于关闭状态而非抬起开放状态,洪福公司采取的安全措施针对一个具有辨识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已经足够起到安全警示和防范作用,且死者闯入收费站入口处时是晚上,刻意选择离收费站出口收费岗亭最远的一个入口进入,其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死者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3. 高速公司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只能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范围内,随意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与法与理不符。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在洪福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洪福公司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如若判决公司赔偿将助长公民违反交通法规的陋习,带来潜在长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法院驳回黄大爷亲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洪福公司为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禁止行人和不符合通行条件的机动车上路,但在黄大爷驾驶摩托车驶入收费站闸口时未制止或放任黄大爷通过闸口驶上高速公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由洪福公司承担15%赔付责任,赔偿42411.68元。
虽然赔偿款对于洪福公司来说不多,但是他们认为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可是公司还是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黄大爷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是从道闸与路基护栏的间隙驶入,而驶入时道闸横杆处于落下状态,横杆落下状态意味着未取卡不得通行,此属正常成年人应知的常识。据此,应当认定黄大爷明知违法自愿进入高度危险区域,置生命于不顾,导致悲剧的发生。
而高速公路的车辆与管理人间的高速公路使用合约自驾驶人取得准入卡时成立。如果要求管理人对于每一个道闸均采取人工值守,显然损害了管理人的经营自主权,增加了管理人义务。
一审、二审判决洪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要求高速公路管理人应当时刻关注是否有不符合入高速公路的人员或车辆,该认定不符合逻辑和客观实际。
高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黄大爷亲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