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爷爷奶奶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回迁房赠与给唯一的孙女。爷爷去世后。奶奶反悔并要将房子赠与唯一的女儿。事后母女俩和孙女总共打了10场官司。但房子最终还是判给孙女。
(来源:北京第三中院)
孙大爷和老伴贯大妈膝下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但夫妻俩命很苦,大儿子还在上学时因意外去世,二儿子也在孙女几岁时因病去世、二儿媳改嫁。
孙大爷因村里拆迁获得一套回拆房后,因女儿孙女士已经嫁人、孙女小孙早幼丧父很可怜,于是夫妻俩与小孙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书,并做了公证。
协议约定:孙大爷和贯大妈自愿将房子赠与给小孙,两人去世后,小孙应当承担丧葬事务的费用。
孙大爷去世后,奶奶贯大妈以小孙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此案诉讼期间,小孙提交了其为孙大爷支付的医药费以及购置丧葬用品等证据,拟证明其履行了协议约定,并主张贯大妈无权代替已经去世的孙大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一审支持小孙的主张。
贯大妈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紧接着贯大妈第3次告上法庭,但其这次只主张解除个人财产份额的遗赠。但是,一、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定贯大妈败诉。此时贯大妈已经打了5场官司。
5场官司过后,年事已高的贯大妈身体终于扛不住,。入院治疗后,贯大妈以小孙不愿意支付其医药费、生活费为由,让离婚并与其在回拆房共同生活的女儿孙女士将房子卖掉,用于支付医药费。
孙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任先生后,双方议定成交价为130万,但任先生需先支付91万元。
事后孙女士在离医院不远处的一个小区租房生活。得知姑姑孙女士已经搬走后,小孙拿着遗赠协议书,请求法院判定房子归其所有。
得知被卖掉后小孙又撤回诉讼。紧接着,小孙又将买家任先生与孙女士,告上法庭,主张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获法院支持。
7次诉至法院后,小孙又将任先生与孙女士再次告上法庭,主张此时已经入住的任先生需腾房搬走,并支付之前的房租。孙女士则是连带责任人。
但是,这次法院驳回小孙败诉。因为小孙没有证据证明任先生已经入住,即诉讼主体错误。
8场官司过后,贯大妈最终因身体没能坚持住,带着遗憾去世了。但办理完贯大妈的丧葬事宜后。姑侄俩又开始了。这次是第9次起诉,原告还是小孙。
这次小孙准备的很充分,诉求也非常明确。即现在爷爷奶奶都去世了,根据协议约定房子应当归其所有,孙女士占用期间应当每月支付3800元房租。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虽然小孙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且有生效的判决书证明该协议有效。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孙女士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已经将房子赠与给小孙,如果孙女士仍要主张小孙没有履行协议义务,那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
其次,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简而言之,既然协议有效,被继承人都去世后,房子就归小孙所有,因此小孙可以主张孙女士马上腾房并交房租。
最后,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没有去世前,房子还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因此,在贯大妈没去世前,孙女士不用交房租。即房租应当以贯大妈去世后才开始计算。
可孙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称:
第一,村民刘某及村委会均出具证明,证实小孙长期没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孙大爷去世时都是其与前夫购买殡葬用品,并承担全部丧葬费用。
第二,贯大妈住院期间,因小孙不履行协议义务支付医药费,才会想到卖房这一步;贯大妈去世时又是其主动安排后事并承担费用的。
可小孙却反驳称,爷爷奶奶将房子赠与给她,只是想给孙女一个保障,因为房子没有房产证,所以才以遗赠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她的,因此该协议包含了爷爷奶奶对于年幼丧父孙女的体恤道德性因素。
可二审法院却认为,孙女士所提交村委会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名,且出具两份证明的人都未出庭作证。
另外,村民刘某证明内容与贯大妈自述相矛盾,且拆迁之后都是小区,房子独立居住,其他人并不熟知贯大妈的生活情况,因此孙女士不能证明其主张。
综合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小孙曾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且实际情况并非小孙拒绝继续履行义务,而是孙女士故意不让小孙履行义务,因此不能认为小孙违约。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至此双方打了10场官司,但房子还是归小孙所有,且孙女士还要补交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