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购买新车,交完尾款,还没来得及将车提回家,就接到4S店电话,表示新车被另一车主撞坏了。钥匙还没拿到手,新车就变成了事故车,男子要求4S店换新车或者退款。4S店:这是肇事方车主的责任,不怪我们!
(案例来源:华商网)
周楠考察了很久,最终决定购买一辆比亚迪,方便上下班代步。
买车之前,他上网查询了很多,也找了几个有车的朋友咨询过,经过多次对比,周楠终于选中了比亚迪宋plus这款车型。
有了目标以后,周楠直奔4S店。因为有的放矢,周楠很快就和销售人员谈好价格,按照14.28万的裸车价达成交易。
买车前,周楠也做了很多攻略,为了更好的避坑,周楠在付款前先验车,确保车子没问题后,这才签了交车单,支付了车辆的尾款。
交完钱以后,销售人员告诉周楠,程序还没走完,车险也没上,目前无法开车上路。
周楠有点期待的问道:大概什么时候可以提车呢?
销售人员凭着他们的工作经验告诉周楠,6月30日可以给他开出发票,有了发票以后才能给车上保险,缴纳相关的税费等,估计7月5日左右就可以提车了。
既然4S店可以帮忙代办这些手续,周楠心里也就踏实了,毕竟车放在4S店肯定是最安全的。
7月2日,周楠接到了4S店打来的电话。周楠高兴的以为他的车提前办好了,肯定是告知他提车的。
万万没想到,接下来的一番话,让周楠瞬间气炸。
4S店工作人员告知周楠,他的车被撞了。
周楠赶紧来到4S店,看看到底怎么回事,眼前的一幕让他傻眼了,爱车的前后保险杠、背箱门都遭到了损害,看着就让人非常不舒服。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发当天,肇事车主小王正好过来提他的新车。小王在提车台上拍照留念完以后,因为操作失误,直接撞上了周楠停在车位上的车。这才导致周楠的新车前后都被撞伤。
经过交警认定,肇事车主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看到新车被撞成这样,周楠还没拿到钥匙,更没开出4S店,他实在接受不了新车变成事故车。
于是,周楠提出,要求4S店给他换个新车,或者全额退款。
这时,4S店不同意了,工作人员表示,周楠的情况不属于换新车的情况,如果非要换新车,需要补差价。
4S店工作人员认为,这是肇事车主小王的过错,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书,直接找小王处理就行了。
但小王却表示,确实是他的事故责任,有保险公司出面处理这件事,有什么问题请找保险公司。
周楠购买的新车,钱一分不少,现在却要提个事故车回家,这样的结果,周楠实在接受不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周楠可以要求换新车吗?
1、如果汽车物权已经转移,那发生这样的事故,确实不符合退车或者换车的条件。
《汽车三包法》第22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换车或者退车。
汽车属于大件商品,退还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等出现问题,才可以换车或者退车,对于这样的小刮小蹭,而且还还不是4S店的责任,要想换车确实说不过去。
这就是有的车主,买车不验车,买完后发现有一些小瑕疵,最后无法退车或者换车,非常糟心。
2、从物权角度而言,这辆车应该还属于4S店,周楠不应该承担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还是以交付作为物权转移的主要标准。至于是否完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物权的效力。
涉事车辆虽然已经交了钱,但是还没开完票,没有上保险,更没有发生交付,所以物权角度上应该属于4S店,也就是说,这辆车发生事故,应该的店里和小王协商,和周楠无关。
3、周楠作为消费者,应该获得一辆完整的新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周楠支付了新车的价格,应该提一辆新车回家,而不是直接提个事故车。4S店也表示,新车和这辆车是要补差价的,所以,交付这样的车,严重侵害了周楠的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权。
所以,车是在店里坏的,既然还没交付,店里就应该主动担当,承担起车辆损害的责任。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一声吼
四儿子店有一个靠谱的吗?
来到你的世界 回复 07-06 22:48
怎么才算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