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一男子在邻县购买了292条,价值20几万的高档香烟,刚运回家,还在往库房里搬时,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就从天而降,将这批烟扣押。男子扫货反被烟草局扫货,十分愤怒,随后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过程跌宕起伏,判决现神级反转! (信息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要从2022年春天说起,灯塔市居民宋某驱车前往邻近的辽阳县,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商务出行。 然而他却在当地的烟草专卖店发现了一个令人兴奋的商机:这里的香烟价格比灯塔市便宜不少。 作为一个精明的商人,宋某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于是宋某开始了一场"扫货"行动,他走访了辽阳县多家烟草专卖店,最终购入了292条高档香烟,包括软中华和黄金叶(天香细支)等品牌。 这批香烟的总价值高达20余万元,对于普通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但对经常需要应酬的宋某而言,却是一笔"合理"的投资。 然而宋某万万没想到,他的这次"扫货"行动却引来了灯塔市烟草局的注意。 就在他将香烟运回灯塔市,准备将其搬入自家库房时,烟草局的执法人员突然出现。 他们称接到群众举报,要求检查宋某的货物。 检查结果让宋某大吃一惊:烟草局认定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跨市县运输卷烟,属于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烟草局当场做出了没收全部292条香烟的处罚决定。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宋某感到既愤怒又委屈。 他坚持认为,这些香烟是他和六个朋友一起购买的,纯粹是为了自用,并不是用来销售的。 在他看来,烟草局的处罚完全是对个人合法消费权的侵犯。 带着这份不服,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他向灯塔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宋某强调这批香烟是七个人共同购买的,平均每人只有40多条,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单纯的购买,并不构成"运输,"烟草专卖法"不等同于"烟草专买法",烟草局无权干涉公民正常的购买行为。 烟草局对此有不同看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指出,在省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准运证。 烟草局强调,无论宋某是否有销售意图,其无证跨县运输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违法。 更重要的是当法院要求宋某提供其所谓"六个朋友"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时,宋某却无法提供。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宋某确实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规,烟草局的处罚合法合理。 在准备二审上诉材料时,宋某得到了一个重要提示:也许可以从程序角度质疑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抱着这个思路,宋某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 法院发现,烟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的行为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这一程序瑕疵成为了扭转案件的关键,二审法院认定烟草局的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这个结果无疑让宋某喜出望外,但案件并未就此结束。 不甘心的烟草局随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烟草局试图补充提交集体讨论的相关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日内提供全部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基于这一规定,再审法院驳回了烟草局的诉求,维持了二审判决。 从宋某购买香烟到最终胜诉,整个过程历时一年有余。 对此您怎么看呢?
辽宁辽阳,一男子在邻县购买了292条,价值20几万的高档香烟,刚运回家,还在往库
玉尘飞啊
2024-07-17 15: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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