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17岁男生骑电瓶车从小区楼下路过,一男子在天台栽树,不小心碰掉树根将男生砸死。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6年,男生家长哭诉:我们不服,树根是他故意扔下来的!
(案例来源:柳北区法院,新闻晨报)
2023年5月21日下午3点多钟,17岁男高中生小天(化名)骑着电瓶车从一居民楼下路过,谁知一根重达17公斤多的树根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在了小天的头上,小天当场被砸得不省人事。
5楼的露台上,男子韦某往楼下一看,吓得亡魂皆冒,他连滚带爬跑到一楼,只见小天满头满脸都是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韦某哆哆嗦嗦打了120,不久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将韦某带走,小天也被紧急送去救治。然而,经过多天的抢救,小天仍旧于6月9号不治身亡,享年仅17岁。
那么,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楼上为什么会掉下树根?
据韦某供述,他家住在5楼,他在五楼的楼顶露台上种了一棵桂花树,事发当天,他准备将桂花树移植到露台西南方的花圃里。
下午的3点钟左右,韦某将桂花树桩挖了出来,并将树根放在露台西南方花圃旁边的护栏墙上,他自己则蹲在下面开始挖坑。
挖了一会,韦某起身抻抻腰,结果一不小心碰到了放在围墙上的树根,那个高1.05m、重17.265kg的大树根从天而降,正好砸从楼下路过的小天头上。
民警调查清楚后,将韦某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韦某疏忽大意导致树桩掉落,造成小天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庭审时,小天的家属却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韦某根本没有移栽桂花树的打算,桂花树树根是被韦某故意扔下来的。
对此他们提出,露台上空间巨大,但是韦某却将树根放在围墙上,这种做法不合常理。而且,小区里的监控拍到树根掉下去时,形成了一道抛物线,如果自然坠落不可能形成这种路线。
小天的家属认为,韦某当时是在高空抛物,为了逃避处罚,这才避重就轻说是不小心碰落的,韦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单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么,韦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在量刑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时长取决于行为的严重程度,量刑起点为三年,最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也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要低的多。
4、韦某行为的认定和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韦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已有证据,从主观方面来看,韦某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意图。他在露台移栽桂花树,将树根放置在护栏墙上虽存在疏忽,但这种疏忽更符合过失的特征,而非故意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小天的死亡并非韦某积极追求或明知必然发生的结果。
从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来看,虽然小天不幸被砸身亡这一结果极其严重,但韦某碰掉树根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广泛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性质。
小天家属提出的韦某将树根放置在围墙上不合常理以及树根掉落呈抛物线等疑点,虽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审查,但这些并不能直接证明韦某存在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
监控中树根掉落形成抛物线,有可能是韦某碰掉树根时的意外力量导致,不能仅凭此就认定为故意抛物。
综合考虑,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韦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认为,韦某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代其赔偿了小天亲属人民币436249.66元,存在多处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终,一审认为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后,小天家属表示,他们不认可判决结果,会要求检方提起抗诉,希望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韦某的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冲锋陷阵
就是故意扔下来的,当时控方请了个物理老师根据警方给出的楼房高度及落点与楼房的距离做了计算,不可能是碰掉下来的。而被告请了个什么专家,在法庭上说了句“也不是不可能”[汗],法院竟然采纳了
冲锋陷阵 回复 08-13 22:55
高空掷物还分故意和无意?
穿木屐踢波 回复 冲锋陷阵 08-13 23:00
不分?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哪个罪名判得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