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一男子和妻子离婚,他把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了女儿,但保留了自己的居住权,谁知3年之后,女儿要将他赶走,男子不肯,女儿就把房子以低于市场价12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房子刚一过户,买家就赶他走,男子痛心不已,把女儿和买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他们的买卖合同,法院经过三次审理,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上海中院,上海高院)
赵军坐在窗前,望着楼下熟悉的街道,他心中充满了悔恨,对自己3年前的决定懊悔不已。
2017年的时候,他与妻子李娟结束了多年的婚姻,他留住了这套房子,从此孤身一人。
屋子里没有了吵闹,生活中也没了妻子的指责,耳朵里清净了不少,一个人的日子虽然孤单,但他只想这样孤独老去。
转眼间几年过去,赵军已经53岁,他感叹岁月匆匆,自己已经花白了头发,他已经对生活没啥念想,唯一牵挂的就是女儿赵莉。
赵莉从小聪明伶俐,一直是赵军的骄傲,离婚时赵莉已经成年,赵军心里琢磨,想把这套房子赠与赵莉,免得自己百年之后,过户麻烦。
他和赵莉商量,赵莉高兴的连连点头,这套房子价值200多万,赵军提出,给自己保留一份居住权,自己在这里住到终老。
俩人很快就办好了手续,房子顺利过户到了赵莉名下,赵军从此没了后顾之忧。
赵莉拿到房产证的那一刻,激动得热泪盈眶,她感激父亲的无私,也承诺父亲,会好好给他养老。
过户后的第三年,赵莉结婚,怀孕,由于身体原因,她不得不辞去工作,安心在家养胎。
这本是件喜事,可偏偏在这个时候,她的母亲李娟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被确诊为癌症。
赵莉感到天塌了一般,她现在没有上班,没有收入,一切开支都压在了丈夫身上,而母亲的病,需要一大笔钱来治疗。
赵莉思前想后,决定把房子卖了,用这笔钱来给母亲治病。
赵军一听,气的跳了起来:“这房子是我留给你的,你怎么能卖呢?”
赵莉却说,她也是没办法,母亲病了,需要钱治疗。
以她目前的经济状况,根本承担不起这个费用,总不能眼睁睁看着母亲,不管不顾。
赵军顿时火冒三丈,坚决不同意卖房,如果没了房子,他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更无从养老。
赵军认为,自己和前妻早就离婚,没有义务为她卖房子治病,何况,那种病根本就治不好。
赵莉见父亲如此坚决,一气之下,决定强行要他搬走,赵军气的痛斥赵莉,大骂她没有良心,还要把父亲赶走。
赵莉看他死活不搬,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调查后,直接驳回了赵莉的请求。
谁知赵莉不管不顾,又想出来了一招,
她找到了一个买家金胜,金胜出价很低,比市场价低了120万。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金胜作为买方,自愿购入此房产,并自愿承担劝退无权占有人赵军的责任。
金胜把房款支付给了赵莉,赵莉也配合金胜完成了房产的过户手续。
房产顺利到了金胜手里,金胜拿到房产证后,立马告到法院,要求赵军即刻搬走。
赵军收到传票,心如刀割,他暴跳如雷,大骂赵莉是一条养不熟的狗!自己掏心掏肺的爱她,却落到如此下场,根本不顾自己的死活。
赵军要保住房子,既然女儿无情,他也顾不得许多,他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处,赵莉卖房子的合同无效。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赵刚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赵莉,并给自己保留了居住权,赵莉有权利撵走赵军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赵刚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赵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有权处分房屋,但不能违反居住权合同的约定,随意撵走享有居住权的赵刚。
2,赵莉认为,既然房子已经过户给了自己,自己现在是实际持有人,有权卖掉房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赵莉认为,既然父亲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自己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
3,法院认为,金胜明知道这套房子居住着赵莉的父亲,还愿意低价买入房子,承诺撵走赵军,他不是善意买受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金胜在明知房屋上存在居住权的情况下,仍愿意以低价购买房屋,并承诺撵走居住权人赵刚,这构成与赵莉的恶意串通,损害了赵刚的合法权益。
虽然赵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但她的处分权受到居住权合同的限制。
在居住权合同有效期内,她不能随意卖掉房屋,除非居住权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居住权人同意。
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准予撤销。
赵莉不服,连续上诉到上海中院,上海高院,均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清风徐来
事实上的有偿赠予,法院必须判此赠予行为因被赠人违反约定,赠予行为失效,房屋产权重归父亲
foxwu 回复 10-04 09:27
这叫附条件赠予
霹雳雷龙f
怎么说那!!治不好的病还是不要治了!!
wfY
现在钱全部给父母也是父母的,孩子给了他钱也是孩子的,自己还是要留一份钱防老,白眼狼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