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跟着她生活,前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不曾想,前夫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17年后,女子把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她17年来在孩子花身上的46万的一半。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李丽站在法院门口,17年来,她无数次来到法院门口,却始终没有勇气走进去,这一次 她决定不再畏惧。
这一次,她要拿起法律武器为女儿维权。
李丽和许鹏的婚姻,一度为外人艳羡。
她以为,他们会一直幸福下去。
遗憾的是,2004年,他们的婚姻走到尽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二人协议约定,女儿跟着李丽,许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
许鹏给了几个月抚养费后,就以经济困难为由不给了。
李丽多次上门讨要,每一次,许鹏都会打苦情牌,说他实在是经济困难。
到后来,李丽每次去,她一次次要钱被拒后,也懒得再跟许鹏多费口舌。
她倔犟地认为,只要自己好好干,照样可以把女儿抚养成人。
此后,所有熟悉李丽的人都能看到,这个单亲妈妈一天打两份工。每天穿梭在家和工作单位之间。
虽然李丽一个人抚养女儿很辛苦,但女人本弱,为母则刚。她硬是咬牙一天天坚持下来。
她不让女儿受半点委屈,她竭尽全力给女儿创造更好的生活,她让女儿衣食无忧。
无数个夜晚,女儿已经睡下,她用冷水洗一把疲乏的脸,开始灯下苦读。
日月如梭,孩子一天天长大,她也考取了不少证书,她终于有条件让女儿跟其他孩子一样上兴趣班,买好的衣服,吃好吃的食物。
这些年来,虽然她不指望许鹏,但从心底,依然觉得很憋屈。
于是,在女儿长大成人后,她给许鹏打电话,要求他支付这些年她花在孩子身上的46万的一半。
李丽说:“这17年来,你说你经济困难,我一直没问你要过孩子抚养费,如今,孩子长大了,你也该把这些年拖欠她的钱一并支付。这些年我在孩子身上花费46万,你给我一半就行。”
但她的要求被许鹏毫不留情地拒绝。
许鹏说:“当初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抚养费500元,我多一分都不会出。养个孩子哪里要这么多钱?”
李丽一口气被堵在嗓子眼,她生气地说:“请你不要忘了,这里是寸土寸金的上海,女儿17年花费一共46万,你承担一半就是23万,17年23万,每年13529元。每月1127.5元。请你扪心自问,多吗?”
虽然李丽说的很清楚,但许鹏依旧拒绝。
李丽大怒,把许鹏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17年来拖欠女儿的抚养费共计23万。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李丽要求许鹏补偿17年来的抚养费,合理吗?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许鹏作为孩子父亲,依旧对女儿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这些年来,许鹏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李丽起诉索要,合情合理。
2、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丽提出这笔费用,超出当初跟许鹏的约定,驳回她的诉求。
两人当初离婚时协议约定,许鹏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女儿500元抚养费,如果李丽想增加孩子支出,应该事先跟许鹏商量。
可李丽没有跟许鹏商量,她索要的抚养费也远超当初离婚协议约定。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李丽的诉求。
3、如果李丽想变更抚养费,应该在女儿小时,以女儿名义起诉到法院。
一般情况下,男方在离婚时支付孩子抚养费,应该以他固定收入的30%为标准。
当初,许鹏和李丽签订协议时,应该约定孩子抚养费随着许鹏工资上涨浮动。
可他们没有约定,很明显,一个孩子在上海每月抚养费500元,根本不够用。
所以,如果李丽想变更抚养费,可以在女儿年幼时以女儿名义起诉,而不是等17年后再起诉追偿。
4、许鹏每月给女儿500元抚养费,根本就不够在上海这座城市开销,那他年迈时,向女儿索要赡养费,法院会支持他吗?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将来许鹏年迈,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他有权利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法院也会支持他的。
也有人说,如果那些年轻时不养子女的父母,老了也不要问子女要赡养费。因为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既然这样的父母年轻时放弃他们作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他们年迈时,有何脸面去要求那些艰难长大的子女,向他们尽到赡养义务?
虽然情理上我们可以为这些子女不平,但从法理上,如文中的许鹏,即便他年轻时每个月只给女儿出500元抚养费,到他年迈时,他依旧有权利要求女儿赡养他。
因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义务。
希望天底下的父母和子女,都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