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女子回家撞见丈夫在家私会情人,追打丈夫情人时,不慎坠亡。事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女子父母耿耿于怀,将女子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索赔60万余元。女子丈夫认为女子的死是其冲动所致的意外,与自己无关。法院这样判!(来源: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杨某与与丈夫刘某,婚后未育有子女。两人家住4楼,与3楼之间有一处放空调的缓台。
数年前的一天上午,杨某外出办事。刘某将自己的老情人王某约到自己家中,并将家门反锁。
怎料,刘某与王某在家幽会时,杨某因故提前回家。刘某慌了,担心自己与王某的私情被杨某发现,于是赶紧让王某从自家窗户处跳上缓台躲避。
而多次敲门未果后,起了疑心的杨某,便打算从楼道窗户跳到上缓台,再进入自家,一探究竟,结果刚走到楼道窗户处,就看到了躲在缓台上衣衫不整的王某。
“臭不要脸!”杨某已经明白咋回事,怒不可遏大骂王某,随后又抡背包打向王某。
因为够不着王某,杨某情绪激动,直接翻过楼道窗户跳上缓台,再次抡背包砸向王某,结果身体失去平衡,从缓台上掉下去了。
王某见状赶紧将躲在屋里的刘某喊了出来,后与刘某拨打120将杨某送医抢救,结果悲剧的是,杨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杨某七十多岁的双亲,对杨某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是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才导致杨某坠亡,一纸诉状将刘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王某赔偿死亡赔偿款、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刘某、王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前提,其实就是明确其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对损害后果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大小。
认为,虽然杨某的死亡虽不是刘某、王某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但却是因杨某发现丈夫刘某与王某在家中私会继而被激怒造成情绪失控而导致的,该诱因的介入,加之杨某未能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及其对自身危险的认知不够,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能够认定刘某、王某共同的侵权行为与杨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及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其本可以选择更加理性的方式化解此次纠纷,却自担风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杨某本人及二被告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王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为宜。
核定杨某父母提出的各项请求,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王某共同赔偿杨某父母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丈夫刘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表示:
第一、自己只是约王某来家吃了个饭,什么也没干。
第二、自己与杨某夫妻感情很好,家庭和睦,夫妻恩爱,没有任何隔阂,对于妻子杨某的发生意外死亡,深表悲痛和难过。
第三、房门打不开时,杨某应该采取打电话报警或者找开锁大王开门等正常方法,而不该采取从窗户到家中非正常渠道入室的办法。妻子杨某的死亡,系其不理性和任性所致的意外事件。
第四、事发之时,自己在房间内并不清楚具体情况,得知杨某坠楼后,及时积极将妻子杨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该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应当追加为本案被告,根据该小区窗台雨搭高度为不到0.3厘米,窗内外无护栏,该小区设施的不合理对于危险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20%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的事实能够证实案发当时杨某已发现刘某与王某的私会行为,杨某为维护婚姻家庭正常关系应采取相应适当的行为符合正常人心理状态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主观意识为避免私会行为被杨某发现,刘某授意和帮助王某躲避在危险区域缓台处藏匿,但其授意和帮助行为导致杨某进入该危险区域缓台处行使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当权益,致使杨某坠楼身亡,故刘某与王某的共同行为在本案事件中存在过错,且与杨某坠楼身亡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案涉事发地点缓台区域系危险区域,且系非居民正常行走及生活区域,要求物业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一审认定刘某、王某共同承担本案死亡赔偿金40%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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