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委会的“十条禁令”,千万不要做自己感动自己的事,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我们小区业委会成立不到两年时间,从最开始的11个成员,到现在用各种理由辞职的已经有6名,如果再有一个人辞职,又无法补充新成员的话,那就要解散了。 现在已经到了接近散伙的边缘,为了保留火种,今天我们五个人开了个小会,给自己定下了“十条禁令”: 一,不准自诩能代表业主。法规没有赋予这个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避免被少数业主的精神枷锁和道德制高点绑架,有明文授权才能去代表某人,没有明文授权则不能代表任何人。 二,不准自吹是决策机构。法规不允许,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决策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只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业委会成员不能越俎代庖。 三,不准自惭为业主服务。因为业委会没有这个法定义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这个能力和精力面对千家万户的各种诉求。不是主仆关系,是家人,彼此间的关系平等。 四,不准说监督物业。全体业主才是监督服务的主体,如果把自己说成是监督物业,就等于承认第一点。业委会是物业与业主沟通的桥梁,客观公正反映小区相关信息的平台。 五,不准做自己感动自己的事。有热心有公益心很好,一个人有对他人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值得称赞,但这种行为不能与业委会挂钩,更不能成为衡量其他成员的一个标准,“升米恩,斗米仇”,这样的事情做多了,容易让一部分业主认为无私奉献是一种理所当然。 六,不准做法规规定之外的事情。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这一条很重要,师出无名的事情做的再多都是错,没有授权规定你做的事情去做了,轻则违规,重则违法。 七,不准做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物业公司服务小区,收取物业费,按照合同给业主提供服务,谁拿钱谁服务这个是原则。 八,不准拿任何方面的好处与利益。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保持洁身自好才能行的正,无论是小区的公共收益还是物业给的各种慰问,都必须公开透明,做到不怕质疑不怕查。 九,不准私自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任何有可能会存在争议的事项,都要经过业主投票后决定做还是不做,如果业主不积极参与投票,又喜欢道德绑架的,这样的人完全不用理会,自己的事情都不积极,把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怎么可能呢? 十,业委会行使法律法规、小区议事规则限定的权利,不要奢谈义务、自我标榜、自我绑架。 辞职的几个成员,有一个讲了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 “现在的小区,我们做好了是理所当然,做不好要面对各种责难,有这个精力,搞好自己的生活不行吗?非得去卷这些没有用的东西。”
对业委会的“十条禁令”,千万不要做自己感动自己的事,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我们
东惠看那份情感
2024-10-28 0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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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现在是业委会如何成立的连业主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