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女子怀疑丈夫出轨,于是协同小姑子,把怀疑对象拉到村广场进行谩骂。期间村

阿柯说社会 2024-11-02 16:53:21

广西百色,女子怀疑丈夫出轨,于是协同小姑子,把怀疑对象拉到村广场进行谩骂。期间村民纷纷过来围观,女子又强行脱去其全身衣物,引得群众拍照留念。事后,公安机关以侮辱罪将女子带走,对方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索赔9.5万赔偿。可女子却辩称,自己才是受害者!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西靖西市人民法院)

王慧30多岁,与丈夫刘权结婚十几年来,日子还算是凑合。不过最近这段时间里,王慧明显感觉到刘权对自己不热情了。

正在这个时候,村里传出刘权与张梅的绯闻。多名村民均证实:多次在村口的小树林里撞见他们俩人。

气急败坏的王慧,把心里的委屈说给小姑子刘婷。刘婷当即撸起袖子,这就要去揪出张梅,给嫂子出出气。

事发当天,王慧与刘婷直接来到张梅的家中,不由分说的将其拖拽到村口的广场上。王慧开始对张梅进行各种谩骂,并对张梅进行殴打。

小广场本来就是村民的“聚集地”,经过王慧的一番谩骂,也吸引来了大批围观群众。

见聚集的人越来越多,王慧协同刘婷,又将张梅的裤子、内裤、上衣等衣物全部脱掉,使张梅的隐私部位长时间暴露在外,并引起群众的拍照留念。

直到有村民报警之后,才制止了王慧的荒唐行为,并对王慧做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事后,张梅来到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颅脑损伤、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张梅住院期间一共花费5898元,心理上遭受巨大创伤,遂一纸诉状将王慧告上法庭,索赔9.5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王慧协同刘婷来到家中,将我连拉带拽至村广场。期间两人骂骂咧咧,还对我一番拳打脚踢,我并没有还手。

在广场上,王慧不仅继续殴打,还脱光衣物,使我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心理上造成巨大伤害,人格受到侮辱。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为了恢复健康,张梅住院15天,治疗费已经花了接近一万块钱。不仅如此,张梅在村里的名声受到影响,有权提出赔偿。

王慧辩称:

张梅与丈夫刘权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家庭稳定,本就有错在先,自己才是受害者。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且张梅提出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并没有事实依据,要价太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梅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诉求。

本案中,王慧与刘婷承认在公开场合辱骂张梅、并对其脱光衣服的事实,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经对张梅构成人格尊严的侵犯,理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慧声称张梅与刘权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过却仅为道听途说,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梅非有错在先。

经张梅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共计花费为11148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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