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80岁大爷在路边等车,将1000多元的墨镜,放在马路牙子上,车来了,大

阿柯说社会 2024-11-16 21:31:54

辽宁大连,80岁大爷在路边等车,将1000多元的墨镜,放在马路牙子上,车来了,大爷就把墨镜忘了,等他回来找时,墨镜不见了。第2天,大爷找到监控,发现一女子把墨镜捡起,扔垃圾桶里了,大爷:墨镜是孩子在国外给我买的,她怎么能随便扔啊!律师提醒:捡到别人东西,别乱扔。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

国庆节这天,阳光明媚,80岁的闫大爷戴着墨镜,拎着洗浴用品,准备去洗澡。

他下了楼,看路上没有车的影子,他提前叫的网约车此时还没来,他站的有点累。

他看到马路牙子,就缓慢的坐上去,边歇气边等车。

闫大爷坐在那看着远处也没有车的影子,不禁有些着急。

他拿出手机,自言自语道,这车怎么还不到呢?

看手机的时候只觉眼前一片黑,他才想起来墨镜没摘,于是,他摘下墨镜放在了身边的马路牙子上。

看完手机,显示车马上就到了,闫大爷心里踏实了,他一抬头车果然来了。

于是,闫大爷有些吃力的站了起来,拎着洗浴用品,着急忙慌的上了车。

可是,他却把墨镜给忘在马路牙子上了。

到了浴池门口,闫大爷下了车,只觉得阳光刺眼,他猛然想起墨镜忘拿了。

于是,他赶紧拦下一辆车又回到小区,到他之前坐的马路牙子那里寻找。

司机也是热心肠,也下车帮忙寻找。

闫大爷叹了口气,孩子给买的墨镜,1000多块呢,丢了可就太可惜了。

可是,找了一大圈,两人都没看到墨镜的影子。

无奈之下,闫大爷只好又坐着车回浴池洗澡。

墨镜丢了,这一晚上,闫大爷闹心的差点失眠。

第二天,闫大爷想起来他等车那块有视频系统,不如找找看,是不是让别人捡走了,他赶紧去了物业。

工作人员把闫大爷说的地点的视频找了出来。

视频中,一个女子牵了一只狗,路过闫大爷等车的地方,停了下来。

她看到马路牙子上的墨镜,伸手捡起,还看了看,然后,她拿着墨镜去了马路对面,直接将墨镜扔进了垃圾桶。

看完视频,闫大爷有些激动:捡到别人的东西怎么随便就给扔了呢?

这可给闫大爷心疼坏了,他说这个墨镜是孩子在国外给他买的,还是大牌子,花了1000多块呢。

得到了这个结果,闫大爷止不住的叹息,哪怕你不捡呢,或者放在原地,也不能扔到垃圾桶里去啊!

1、那么,女子捡到闫大爷的墨镜直接扔到垃圾桶,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闫大爷墨镜丢失后,在小区视频系统中,看到一女子将墨镜捡起,丢进垃圾桶中。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子捡到墨镜后,有妥善保管义务。

女子将墨镜扔掉或者损坏,导致闫大爷无法找回墨镜,给闫大爷造成了损失。

如果,闫大爷追究的话,女子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女子在捡到他人遗失的墨镜,应当返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女子遛狗时,发现了闫大爷遗落在马路牙子上的墨镜,她捡了起来,就应该妥善保管,交给闫大爷,或者交给物业等。

但是,女子可能以为是别人不要的,便随手将墨镜丢到垃圾桶,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

3、闫大爷表示,墨镜找不回来了,他也不想追究此事了。

闫大爷说,虽然自己的墨镜比较贵重,毕竟花了1000多块,但是,已经找不回来了,他不想追究了,只想提醒大家捡到东西,不要随便处置。

律师也表示,捡到他人财物,不能随意侵占或者丢弃。

《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也就是说,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一旦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是要给失主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失主发现遗失物品被他人占有的,失主是有权要求拾得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所以,也提醒大家,在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时,应该采取正确处理方式,千万不要随意丢弃,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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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阵风在我这里掀起了万般波澜却又跟着云去了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