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婚后第二年,母亲出资买了一套房,总价604万余元,因母亲已退休,无法办理房贷,所以房子登记在男子名下。新房由男子一家三口居住,后来男子和妻子分居,不久男子就把房子卖了,并把1280万元售房款全部给了母亲。分居一年后,男子起诉离婚,妻子同意了,但要求分割售房款的增值款项,没想到男子的一个举动却让妻子傻了眼。
(案件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王一凡和妻子孙雪已经分居一年了,一年来妻子从未主动找过他,可他刚起诉离婚,妻子就约他出去见面,说是有重要的事想当面和他说。
王一凡想看看妻子葫芦里卖的到底是什么药,于是就应约前往。
“找我有什么事?”王一凡一见到孙雪,就直截了当地问道。
“你不是要离婚吗?我同意,但6年来这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有我的份,不能就这么算了!”孙雪面无表情地说道,好像眼前的这个男人根本就不是她丈夫,而是一个陌生人。
“你还要脸不?这房子是我妈出钱买的,你又没掏一分钱,凭什么你也有份?”王一凡气愤地说道。
“为什么没有我的份?这可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孙雪反驳道。
“房子我早卖了,钱都还给了我妈。”王一凡脱口而出,他懒得和孙雪理论,望着眼前这个自己曾经的挚爱,他开始怀疑自己当初是不是瞎了眼。
七年前,王一凡经人介绍认识了孙雪,孙雪身材高挑,气质非凡,王一凡当时就被她吸引住了,很快,两人便谈起了恋爱,并在不久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由于王一凡暂时还没有婚房,所以婚后他们就和父母住在了一起,可是婆媳俩怎么也相处不来,继而引发了很多家庭矛盾。
为了缓和婆媳间的矛盾,王一凡想买套房出去住,可他结婚才一年,动不动就几百万的房价让他望而却步。
母亲看出了儿子的心思,就叫儿子尽管去看房,首付她来出,将来还房贷她也可以帮忙还,不过她已经退休,无法办理贷款,所以,买房和贷款一事都必须由儿子出面办理。
还是母亲最懂自己,王一凡感动得眼泪都快出来了,后来他千挑万选选中了一套总价为604万余元的房子,定金和首付一共162万余元。
母亲和孙雪相处了一年,她了解儿媳妇的个性,为了以防万一,她又和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母亲,王一凡只是房产代持人,购房的定金和首付均由母亲支付。
由于母亲已退休,无法办理贷款,所以贷款交由王一凡办理,而月供则由母亲按时打到他的账户里。
很快又两年过去了,王一凡一家三口终于搬进了新居,原以为从此天下可以太平,不料非但家庭矛盾没有缓和,相反的,夫妻间的争执却越来越频繁,两人的感情也因此渐行渐远,搬进新居4年后,两人开始分居。
人都走了,还留着房子干什么?王一凡对自己的婚姻失望透顶,他不想让母亲继续省吃俭用替自己还房贷,于是就把房子卖了,并把1280万元卖房款全部给了母亲。
两人分居都一年了,可妻子却一次都没回来过,王一凡心灰意冷,觉得这婚姻已没有再维持下去的必要,于是便起诉离婚。
孙雪果然不简单,得知丈夫起诉离婚,后,她竟要求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
那么,孙雪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孙雪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人也已达成共识,但她认为,房子是自己和王一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登记在王一凡的名下,房贷也是他还的,因此,这套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房子已在王一凡起诉离婚前出售,故要求分割售房款的增值款项。
而王一凡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替母亲代持的,首付和月供都是由母亲支付的,所以售房款应归还给母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一凡起诉要求和妻子孙雪离婚,孙雪也表示同意,说明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他们离婚。
2、根据王一凡提交的首付和定金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以及他和母亲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可以断定房子是其母亲出资购买,由王一凡代持的。
而王一凡卖掉房子后,把1280万元售房款全部给了母亲,可以看出,该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都是由王一凡代替其母亲操作的。
因此,孙雪认为售房款的增值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对孙雪的主张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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