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工作时认识了一名已婚男,然而,女子在得知对方是一名军人家属后,竟然直接和对方同居在一起,直到半年后,两人的行为被军人发现,最终,女子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女子施某偶然认识了男子刘某,在得知刘某妻子是现役军人后,非但没有撇清关系,而是直接和刘某同居起来。
一段时间后,施某竟然还给刘某生了一个儿子。然而,毕竟没有不透风的墙,刘某和施某的行为,还是被刘某的妻子得知了。
在得知这件事情后,刘某妻子并没有大吵大闹,而是直接选择了报警求助。
1、《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正是由于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常年坚守在岗位上,无法像普通人一样时刻守护自己的家庭。因此,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施某明知刘某的军人配偶身份,却依旧与其同居,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与普通的重婚罪或同居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同,破坏军婚罪因其涉及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而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
根据《刑法》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发后,法院判处施某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2、对于男子刘某,为何没有处以刑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看来,如果要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就是重婚罪,但是,如果两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只是同居的话,那么,刘某的行为就不构成重婚罪,因此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而言,对于“同居”的界定也较为严格,它并非简单的短暂共同居住,而是指较长时间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一种类似夫妻关系的生活状态。
3、假如两人离婚的话,刘某配偶是有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的。
所以,刘某妻子有权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最后,这一案件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它提醒人们,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尤其是涉及到军人家庭的特殊保护领域。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以破坏他人婚姻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