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家住9楼,凌晨2点多下班回家时,却发现家中被人翻动过。男子来到窗台,发现窗户被打开。他趴在窗户上往下看,果然看见了一个小偷,遂大喊“抓贼啊!”没想到,整栋楼的感应灯全部都亮了,小偷一紧张坠楼身亡。事后,小偷的父母找上门来,要求男子赔偿67万。可男子却说,这是本能反应!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强是宁波本地人,大学毕业后自己做了点小生意,很早就凭借自己的努力买了房,称得上是年轻有为。
周围很多朋友都羡慕陈强,可是其中的艰辛,也只有陈强一个人清楚。接连不断的应酬,动辄就要到凌晨结束。陈强都记不清自己多久没睡过安稳觉了。
事发当晚,陈强结束了应酬回家,已经是凌晨两点了。陈强刚进入房间,立即发现了不对劲。屋里面的东西凌乱不堪,一看就知道是有人进来过。
“糟糕,家里招贼了!”陈强反应过来之后,立刻从门口拿起拖把,挨个房间进行检查,确定无人之后,陈强又来到阳台,发现阳台上的窗户开着。
陈强趴在窗户上往下看,刚好看见一个人影正顺着排水管往下爬。
陈强大喝一声“抓贼啊!”,本来就寂静的夜晚,陈强的声音显得格外洪亮,整栋楼的感应灯全部亮起。
小偷被突如其来的情况吓了一跳,竟一不留神从楼上摔下来,当场死亡。
警方经过现场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确定小偷身份是刘宇,并通知了刘宇的父母。
刘宇的父母得知儿子是被陈强吓死的,竟找上门来,要求陈强赔偿67万。遭到拒绝后将陈强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刘宇是因为失足从楼上坠落导致死亡,与陈强的恐吓存在关联性。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正是因为陈强突然的一嗓子,导致刘宇坠亡。老两口年事已高,已经失去了经济来源。如今儿子又出现意外,陈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抚慰金。
陈强辩称:
事发当晚,陈强回家后发现家中失窃,并在楼外发现了小偷的身影,出于本能喊了一嗓子,主观上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经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刘宇潜入陈强的家中,已经构成犯罪。在逃离现场时被陈强发现。陈强的行为,应该算是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强无意造成他人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宇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刘宇作为一名成年人,却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刘宇坠楼系个人原因,与陈强并无关联,驳回刘宇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