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在一列地铁上,年轻女子李悦与一名彪悍大妈王芳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冲突升级,王芳情绪激动之下对李悦大打出手,甚至将李悦按在地上摩擦,导致李悦头部受伤流血。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与讨论。
(来源:头条新闻)
事发当天下午,地铁车厢内人来人往,女子李悦正站在车厢的过道上,坐在旁边座位上的王芳,一位看起来六十多岁的大妈,突然提高了嗓门,对着李悦的方向大声嚷嚷起来。
原来,王芳认为李悦站得离她太近,影响了她的个人空间,便出言不逊,要求李悦站远一些。
李悦被突如其来的指责弄得有些莫名其妙,她抬头看了一眼王芳,发现对方满脸怒容,便礼貌地回应道:大妈,不好意思,我可能没注意,我马上调整一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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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李悦便往旁边挪了挪,试图平息这场无谓的争执。
然而,王芳似乎并不打算就此罢休。她认为李悦的态度不够诚恳,便继续喋喋不休地指责起来。
李悦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无视王芳的辱骂,她的这一行为在王芳看来,无疑是对她的极大挑衅。
王芳的情绪瞬间被点燃,她猛地站起身,一把脱掉外套,怒目圆睁地朝李悦走去。
李悦此时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她已经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
王芳走到李悦面前,二话不说,直接上手扯着李悦的头发,开始殴打起来。
李悦被王芳突如其来的攻击打得措手不及,她试图用手挡住王芳落下的拳头,但无奈力量悬殊,很快便落入了下风。
在遭受到王芳的一套飘飘拳后,李悦也开始了反击。她抓住王芳肩膀上的衣服,往前发力,试图将王芳推开。
然而,王芳却紧紧抓住李悦的头发不放,两人在车厢内展开了激烈的扭打。
周围的乘客见状纷纷上前劝阻,但王芳已经失去了理智,根本听不进任何劝告。她继续对李悦拳打脚踢,甚至将李悦按在地上一顿摩擦。
李悦在挣扎中头部不慎撞到车厢地板,顿时血染红了她的脸颊和衣襟。
直到地铁工作人员和保安赶到现场,才将两人强行分开。李悦被送去救治,经初步诊断,她的头部和面部有多处擦伤和肿胀,需要治疗。
而王芳则被民警带走,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事件发生后,网友们纷纷对王芳的暴力行为表示谴责,认为她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有不少人对李悦的遭遇表示同情,并呼吁大家在公共场合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类似的冲突再次发生。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悦认为,自己只是无意中站得离王芳近了一些,并且在被指责后立即进行了调整。她认为王芳的反应过于激烈,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理解范围。
对于王芳的暴力行为,李悦表示非常愤怒和不解,她认为自己完全是无辜的受害者。
而王芳则辩称,自己是因为李悦的无视和挑衅才情绪失控的。她认为李悦在面对自己的指责时态度不够诚恳,一直不理不睬,这是对她的极大侮辱。
因此,她才忍不住动手打了李悦。王芳表示,虽然自己的行为有些过激,但李悦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在事件中,王芳对李悦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李悦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王芳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李悦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那么王芳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李悦保留追究王芳刑事责任的权利。
虽然王芳对李悦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事出有因。李悦在面对王芳的指责时态度不够诚恳,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
因此,李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王芳在事后已经表示了悔意,并愿意积极赔偿李悦的损失,希望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王芳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她殴打李悦并导致其受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王芳应依法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李悦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那么王芳的行为还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您怎么了呢?您认为谁的怎人更大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