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盐城,醉酒男子凌晨4点回家,进入小区电梯后突发疾病,约1个小时后,

粉墨叔叔登场 2024-12-27 13:35:10

2023年江苏盐城,醉酒男子凌晨4点回家,进入小区电梯后突发疾病,约1个小时后,被邻居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后,家属认为物业没有及时发现、救助男子,要求物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60万元,法院这样判! 孙某年约四十的男子,长期饱受健康问题困扰,两年前孙某在体检中被确诊患有哮喘、尿毒症和高血压三级等多种严重疾病,然而这些病情并没有改变他对于酒精的依赖。 尽管医生和家人多次劝诫,他依然我行我素,嗜酒如命甚至在一次酒后迷失方向时,代驾司机报警求助,最终被送往医院清醒过来。 然而命运的转折总是突如其来,2023年2月的一晚,孙某再一次在深夜外出饮酒,直到凌晨四点才回到自家的小区,深夜的街道安静得让人不寒而栗,而他却在酒精的作用下踉踉跄跄地回到了家。 孙某回到小区后,走向电梯时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但他并未停止前行,依旧勉力爬起进入电梯,根据事后查看的监控录像,孙某在电梯内按下了楼层按钮,随后不久便失去了意识,瘫坐在电梯角落里,呼吸急促、打着呼噜,约六分钟后呼吸声戛然而止。 令人心碎的是孙某的死亡并未被立即发现,约一个小时后,同楼栋的邻居注意到电梯内异常,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 然而当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孙某已无生命迹象,经卫生院确认,孙某的死因是高血压性肾脏病并发肾衰竭,尽管家属并未同意进行尸检,但根据死亡证明,孙某的死亡时间与其进入电梯后没有声音的时刻大致相符。 孙某的突然死亡让家属悲痛欲绝,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对小区物业公司的处理方式产生了质疑,他们认为作为物业公司,尤其是B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救助孙某,家属提出物业公司理应有责任在发现电梯内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避免悲剧的发生。 于是孙某的家属决定将A和B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60万元。 对于家属的指控,B物业公司和A物业公司均坚决否认自己存在过错,B物业公司表示,虽然孙某的死亡与电梯故障无关,但他死于自身健康问题,且监控录像显示,孙某的呼吸急促与死亡并未因物业公司的疏忽而加剧。 物业公司的员工并非医疗专业人员,无法及时判断孙某的健康状况,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医疗救助,B物业认为,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范围并不包括处理业主突发疾病的问题,因此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实际。 A物业公司则表示,孙某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疾病所致,与物业服务无关,A物业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司,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县城的老旧小区。 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A物业公司将该小区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具有经营资质的B物业公司,这一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即便委托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一问题与孙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关系,因此A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A物业公司确实存在将物业服务完全委托给第三方B物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941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但法院认为,孙某的死亡与A物业公司的这一委托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孙某的死亡源于自身的健康问题,且在B物业公司接手后,孙某的死因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无关。 至于B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小区的实际管理方,确实负有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然而B物业公司并未因电梯故障或其他管理失误而导致孙某的死亡,孙某的死亡完全由其自身的健康问题所引发,电梯也并未发生故障,因此B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起悲剧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失落,也引发了社会对物业服务责任范围的深刻讨论,在法律层面,物业公司并不承担医疗救助的责任,尤其在没有明显疏忽的情况下,而作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也提醒我们对物业服务的期望与实际职责之间的差距。我在罐头搞创作 (信息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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